7-1 水上警察情境實務
本節旨在深入探討水上警察在實際勤務中可能遭遇的各類情境與挑戰。透過對這些實務案例的深入分析與學習,我們將能更有效地應對海上執法、搜救行動、災害應變及處理各類突發事件的複雜局面。這不僅是理論知識的傳授,更是實戰經驗的積累與應變能力的提升,確保每位海巡人員都能在關鍵時刻做出正確判斷與有效處置。
內容將廣泛涵蓋從日常巡邏任務、海上船舶安檢、漁業資源維護,到緊急海上救援、非法活動取締及重大海難事故應變等多面向的課題。我們將著重於情境模擬與案例分析,旨在全面提升海巡人員的專業素養與實務操作能力。這包括了對法規的精準掌握、對船艇操作的熟練運用、對通訊設備的有效使用,以及在惡劣海象條件下的心理素質與團隊協作能力。最終目標是確保在任何複雜的海域情境下,海巡人員都能迅速、安全且有效地執行任務,保障海上秩序與生命財產安全。
透過本節的學習,我們期望能培養出具備高度警覺性、迅速反應能力及卓越解決問題能力的海巡隊伍,以應對不斷變化的海洋環境所帶來的各種挑戰,持續維護我國海域的安全與穩定。
案件概況與應處問題
海洋委員會海巡署艦隊分署馬祖海巡隊接獲通報,南竿地區網路斷線、手機不通,疑似海底電纜斷纜,海巡艇於南竿限制水域內(海底電纜線上面水域)發現大陸漁船拖網作業中。請說明海巡人員應如何應處?(114年水上警察情境實務(3等))
前言:海底電纜為重要通訊基礎設施,受《海底電纜電路保護條例》保護,本案涉及大陸漁船可能破壞海底電纜,海巡人員應依法進行處置,以下分析應處作為。
現場情境評估
  1. 情況判斷
  • 確認案發位置為南竿海域限制水域(海底電纜線上方水域)
  • 研判南竿地區網路斷線與大陸漁船拖網作業可能有直接因果關係
  • 評估現場海象與漁船動態,確保執法安全
  1. 蒐證作為
  • 啟動航跡紀錄與導航系統,確認案發海域座標位置
  • 使用攝錄影設備全程蒐證,記錄大陸漁船拖網情形
  • 記錄漁船外觀特徵、船名、編號等識別資訊
  • 使用望遠鏡觀察並拍攝漁船作業方式與漁具狀態
  1. 通報聯繫
  • 立即通報上級指揮中心,報告現場狀況
  • 聯繫相關單位(如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中華電信)確認電纜損壞情形
  • 請求必要支援,如其他巡防艇或空中偵巡支援
現場處置作為
  1. 攔檢程序
  • 鳴笛警示並透過廣播系統以中文命令漁船停止作業
  • 依海巡署規定之登檢程序實施攔檢
  • 保持安全距離,防止漁船逃逸或衝撞
  • 必要時採取迫使停俥措施(如攔截、警告射擊)
  1. 登船檢查
  • 組成登檢小組,攜帶必要裝備(如通訊設備、攝錄影設備)
  • 向船長表明身分並說明登檢理由
  • 檢查船舶證照、船員身分與漁具漁法
  • 檢視漁網狀態,查看是否有電纜附著痕跡
  • 詢問並記錄船長及船員陳述
  1. 證據保全
  • 拍照記錄漁船使用之漁具及拖網設備
  • 檢視漁船航跡紀錄器(VDR),確認作業路徑
  • 保全可能的實體證據(如網具上的電纜碎片)
  • 製作現場勘查筆錄與扣押清單
法規適用與處置
  1. 違反法規研判
  • 《海底電纜電路保護條例》:禁止在海底電纜區域從事拖網等破壞行為
  • 《兩岸人民關係條例》:大陸船舶未經許可進入限制水域
  • 《中華民國領海及鄰接區法》:外國船舶違反我國法令
  • 《海岸巡防法》:海巡機關依法執行查緝走私、非法入境等任務
  1. 扣留船舶依據
  • 依《海岸巡防機關器械使用條例》有權扣留涉案船舶
  • 依《海底電纜電路保護條例》第10條,破壞海底電纜可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
  • 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32條,未經許可進入限制水域
  1. 法律處置
  • 將漁船及船員押返馬祖海巡隊處理
  • 以涉嫌違反《海底電纜電路保護條例》為主要依據
  • 通知移民署派員協助處理大陸船員身分查核
  • 通知地方檢察署指派檢察官偵辦
後續處理程序
  1. 人船處置
  • 將船長與重要船員帶回隊部訊問筆錄
  • 扣留涉案漁船進行鑑識與檢查
  • 依《海底電纜電路保護條例》移送地檢署偵辦
  • 協助通傳委員會與電信業者進行損害評估
  1. 損害求償
  • 協助相關單位蒐集損害證據
  • 配合司法機關進行民事求償程序
  • 估算修復費用與通訊中斷損失
  1. 預防措施
  • 加強海底電纜區域巡邏密度
  • 建議相關單位設置更明顯警示標誌
  • 強化海域管制與情資蒐集
小結
面對疑似破壞海底電纜的大陸漁船,海巡人員應先評估現場情況並全程蒐證,依法實施攔檢與登船檢查,蒐集相關證據,並以《海底電纜電路保護條例》為主要法律依據,將涉案船舶及人員押返處理,移送司法機關偵辦,確保海域通訊安全。
巡防艇於臺中港外海3浬處海上巡邏發現一不明浮標,經查看該不明浮標上有大陸簡體字樣,疑似為中國大陸助航設備或探測儀器,請詳述海巡機關對海上疑似中國大陸浮標設備之通報及後續處置程序為何?(114年水上警察情境實務(3等))
前言
海上不明浮標可能涉及國家安全與主權問題,尤其為大陸來源的浮標更需謹慎處理,海巡機關應依法進行通報與處置,以下詳述相關程序。
現場初步處置
  1. 現場勘查與確認
  • 確認浮標確切位置(經緯度座標)與我國領海/鄰接區關係
  • 以望遠鏡、雷達等設備觀察浮標外觀特徵與大小
  • 記錄海域狀況、浮標周圍有無船隻活動
  • 評估是否有立即安全或航行危險
  1. 全程蒐證與記錄
  • 使用攝錄影設備拍攝浮標外觀、標記與狀態
  • 記錄發現時間、海域狀況與環境條件
  • 運用夜視或熱像設備進行全方位觀察
  • 使用衛星定位系統確認精確座標
  1. 初步偵測與安全防護
  • 保持安全距離,防止可能的爆裂或危害
  • 使用通信偵測設備檢測是否有信號發射
  • 設立警戒區域,防止其他船隻接近
  • 評估是否具備水雷或爆裂物特徵
通報程序
  1. 內部通報
  • 立即通報所屬海巡隊及勤務指揮中心
  • 依「海域事務通報作業規定」填報海域狀況通報表
  • 通報內容包含:發現時間、地點、浮標特徵、研判用途
  • 提供初步蒐證照片與影像資料
  1. 跨部會通報
  • 由指揮中心通報國家安全局與國防部相關單位
  • 通報交通部航港局,評估對海上航行安全影響
  • 通報科技部、海洋委員會,協助判斷設備性質
  • 通報陸委會,處理兩岸事務相關問題
  1. 緊急處置通報
  • 如研判有危害國安之虞,啟動緊急應變機制
  • 通報國安危機處理小組,進行跨部會協調
  • 依情況通報外交部,考量外交途徑處理
專業研判程序
  1. 技術鑑識與分析
  • 由海洋委員會或國防部派遣專業人員到場鑑識
  • 判別浮標功能屬性(助航、氣象、聲納、情報蒐集等)
  • 分析設備技術特性與可能用途
  • 檢測是否具備信號傳輸功能與涉及情報蒐集
  1. 國安影響評估
  • 評估浮標放置意圖與對國家安全影響
  • 分析是否為軍事探測或情報蒐集設備
  • 研判是否為海洋權益主張或海域劃界標記
  • 分析與周邊軍事活動關聯性
  1. 法律定位研判
  • 依《中華民國領海及鄰接區法》判斷法律地位
  • 依《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評估處置依據
  • 參照國際海洋法公約相關規定
  • 研判是否違反我國法令或國際法規範
後續處置程序
  1. 打撈與取證程序
  • 組成專案小組,規劃打撈行動
  • 動員適當船艦與專業打撈設備
  • 全程錄影存證,確保證據完整性
  • 小心處理,避免設備損壞,保全證據
  • 建立完整證物監管鏈,確保法律效力
  1. 技術檢測與鑑定
  • 送交專業單位(如中科院)進行技術檢測
  • 解析內部結構、功能與資料儲存內容
  • 分析製造來源與技術水平
  • 檢測是否含有危害物質或爆裂裝置
  • 製作鑑定報告,提供決策參考
  1. 外交與兩岸處置
  • 依據鑑定結果,評估是否透過兩岸管道交涉
  • 考慮透過海基會、海協會管道交換訊息
  • 必要時提出外交抗議或要求說明
  • 研議是否歸還或作為談判籌碼
  1. 預防與管制措施
  • 加強相關海域巡邏密度
  • 強化海域監控系統與情資蒐集
  • 建立類似事件處置標準作業程序
  • 加強海上浮標監測與通報機制
  • 綜整情資納入國家安全評估
小結
海巡機關發現疑似大陸浮標設備時,應謹慎進行現場處置與全程蒐證,依規定通報上級與相關部會,並協調專業單位進行鑑定分析,依法律規定與國安需要妥善處置,同時強化預防監控措施,以維護國家海洋權益與安全。
海巡艦於綠島西側海域登檢蒙古籍權宜船(FOC)漁船,發現該船載運未稅香菸。請詳述海巡人員處置本案之執法依據及處置作為。(114年水上警察情境實務(3等))
前言
權宜船載運未稅香菸涉及走私問題,海巡人員應依相關法規執行查緝工作,本文將分析處置本案的執法依據與具體處置作為。
執法依據與管轄權
海巡人員處置本案的執法依據主要涵蓋多部法律,確保執法行為的合法性與有效性:
  • 《海岸巡防法》:賦予海巡機關查緝走私、檢查、搜索、扣押等權限,並明確海域執法區域。
  • 《海關緝私條例》:將海巡機關列為緝私機關之一,並規定走私行為的認定、處罰與貨物沒入等規範。
  • 《菸酒管理法》《菸酒稅法》:明確私運未稅菸酒的處罰、稅捐課徵及納稅義務人。
  • 《中華民國領海及鄰接區法》:規範外國船舶在我國領海無害通過的義務,以及在鄰接區內執行防止違法海關、財政等法令的權力。
  • 其他相關法規:如《海關管理進出口貨物辦法》,並考量權宜船可能涉及的《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或《人口販運防制法》。
登檢程序
海巡人員登檢前需做好充分準備,並依規定程序實施:
  1. 攔檢前準備:確認船舶身分、通報指揮中心並開啟錄影,準備裝備並評估海域管轄權。
  1. 實施登檢:依據《海巡機關執行臨檢登船檢查作業規定》向船長表明身分、目的,要求出示船舶證件、船員名單及貨物清單,並初步查驗漁獲與漁具。
  1. 船舶搜查:成立搜查小組,分區檢查船舶各處所,重點搜查貨艙、機艙等隱蔽區,發現未稅香菸後繼續搜查有無其他違禁品,全程錄影存證。
證據保全與調查
在現場發現違禁品後,需立即進行證據保全與深入調查:
  1. 現場證據處理:拍照記錄香菸的數量、品牌、存放位置,製作扣押物品清單,提取樣本並查核包裝上的產地標示與稅票。
  1. 人員訊問:訊問船長及相關船員,製作詢問筆錄,釐清香菸來源、交付對象、地點及走私網絡,必要時提供翻譯協助。
  1. 文書檢查:詳細檢查船舶航行日誌、貨物清單、船員名單、身分證件及有無相關進出口報關或菸酒進口許可證明。
行政處置
確認走私事實後,應進行跨部門的行政協調與處理:
  1. 通報相關單位:立即通報海關、財政部國庫署、外交部(處理權宜船事宜)、移民署(處理船員入境)及警政署等單位。
  1. 物品估價與鑑定:會同海關人員清點香菸數量並估價,計算應繳納的菸酒稅、營業稅等,鑑定香菸真偽與品質,並評估市場價值。
  1. 船舶扣留處置:依《海關緝私條例》扣留涉案船舶,押解至指定港口交由海關處理,並妥善安排船舶停泊與看管。
司法處置
案件調查完畢後,應依法移送並配合後續司法程序:
  1. 案件移送:依《刑事訴訟法》製作書類,依《海關緝私條例》將案件移送海關處理,如涉刑事犯罪則移送地檢署偵辦,並移送菸酒主管機關。
  1. 刑事追訴與行政處罰:協助檢察官依《菸酒管理法》追訴刑事責任,並協助海關依《海關緝私條例》裁處行政罰鍰,追繳逃漏稅額並處理走私菸品的沒入。
  1. 國際合作:透過外交途徑通知蒙古國相關機構,必要時請求國際刑警組織協助調查跨國走私網絡,與權宜船註冊國進行司法互助,並協調船員遣返事宜。
特殊考量事項
處理權宜船案件需特別留意其特殊性:
  • 權宜船(FOC)特性:其註冊國與實際所有人國籍不同,執法時需謹慎考量管轄權與國際海洋法規範,避免引發國際爭議。
  • 情資蒐集與後續偵辦:透過訊問船員與文書檢查,深入蒐集走私網絡情資,建立案件資料庫,並與其他走私案件進行交叉比對,以利全面打擊犯罪。
  • 船員權益保障:依據國際法與人道主義原則,確保船員基本生活條件與醫療需求,提供必要的翻譯協助,保障其應有的程序權利。
  • 扣押品保管:建立嚴謹的扣押品管理制度,確保未稅香菸等證物得到妥善保存,依法製作扣押清單,完整記錄保管流程與責任歸屬。
小結
海巡人員處置權宜船走私菸品案件,應依《海岸巡防法》、《海關緝私條例》等法規執行查緝工作,從登檢程序、證據保全到行政與司法處置,均需謹慎依法處理,並考量權宜船特性,妥善處理國際關係與船員權益問題,以有效打擊走私活動,維護國家財政與經濟秩序。
海巡隊應如何處置:馬紹爾群島籍油輪烏克蘭籍船員死亡案(114年水上警察情境實務(4等))
前言
本案涉及外籍船舶上外籍船員死亡處理,海巡隊應依相關規定妥善處置,既要尊重國際海事法規,又要符合我國法律程序。以下分析處置步驟:
1. 接獲通報與初步回應
  1. 通報確認與資訊蒐集
  • 確認船舶確切位置、船名、船籍、預計抵港時間。
  • 詢問船員基本資料(姓名、國籍、護照號碼等)。
  • 了解死亡發現經過、推估死亡時間與可能原因。
  • 詢問船上是否有醫護人員及初步死因判斷。
  1. 指導船方初步處置
  • 建議船方確保死亡現場完整,不任意移動遺體。
  • 指導船長進行必要的死亡證明文件準備。
  • 要求保存死者個人物品與相關證據。
  • 詢問船上是否有冷藏設備暫存遺體。
  1. 通報相關單位
  • 立即通報海巡署勤務指揮中心。
  • 通報高雄港務警察局與海港檢察署。
  • 通知外交部領事事務處,涉及外籍船員死亡。
  • 通知移民署,處理外籍船員入境相關事宜。
  • 通知衛生單位,評估是否有公共衛生風險。
2. 抵港前準備
  1. 跨單位協調
  • 與檢察署協調死亡案件處理程序。
  • 與港務警察確認登輪與現場處理分工。
  • 聯繫外交部有關烏克蘭與馬紹爾群島駐台機構。
  • 協調衛生單位與醫療機構支援。
  • 準備翻譯人員,協助後續調查與筆錄製作。
  1. 專業人員與設備準備
  • 組成專案小組,包括海巡、司法、醫療人員。
  • 準備法醫與相關鑑識設備。
  • 準備必要的採證與記錄設備。
  • 安排適當的遺體運送與保存設備。
  1. 法律程序準備
  • 確認管轄權與適用法律(船籍國法律、我國法律)。
  • 準備相關死亡案件調查表格與程序文件。
  • 釐清國際海事法與我國法律適用關係。
3. 抵港後現場處置
  1. 登輪檢查與確認
  • 由海巡人員會同檢察官、法醫、港務警察登輪。
  • 確認死者身分與死亡事實。
  • 檢視死亡現場與環境,確認是否有可疑情況。
  • 檢查船長日誌與相關船舶文件。
  1. 證據蒐集與調查
  • 拍照記錄死亡現場與遺體狀況。
  • 採集必要的物證與檢體。
  • 訪談船長與相關船員,了解死者生前狀況。
  • 確認死者最後被見到的時間與狀態。
  • 檢視船舶監視系統紀錄。
  1. 法醫初步檢查
  • 由法醫進行初步死亡原因判斷。
  • 確認是否需要進行詳細解剖。
  • 評估死亡時間與方式。
  • 檢查是否有外傷或可疑傷痕。
4. 後續處理程序
  1. 法律程序處理
  • 由檢察官決定是否需要相驗或解剖。
  • 開立死亡證明文件。
  • 製作相關筆錄與調查報告。
  • 確認是否為自然死亡或需進一步調查。
  1. 遺體與遺物處理
  • 依檢察官指示處理遺體(解剖或移至殯儀館)。
  • 清點並保管死者遺物與證件。
  • 協調後續遺體處理方式(火化、運返或就地安葬)。
  • 與船公司和家屬聯繫,確認後續處置意願。
  1. 外交與領事事務
  • 通知烏克蘭駐台機構,處理其國民死亡事宜。
  • 協助聯繫死者家屬。
  • 處理相關死亡證明文件的國際認證。
  • 協調遺體或骨灰返國事宜。
  1. 船舶放行程序
  • 完成必要調查後,開立相關證明文件。
  • 確認船方已完成相關法律程序。
  • 辦理船舶出港手續。
  • 提供必要的後續聯繫方式。
5. 特殊考量事項
  • 法律管轄權問題:馬紹爾群島籍船舶在我國專屬經濟海域與領海的法律適用;外籍船員死亡案件的司法管轄權確認;國際海事法與我國法律的銜接適用;船旗國與港口國管轄權的衝突處理。
  • 公共衛生考量:評估是否涉及傳染病風險;實施必要的檢疫措施;確保處理人員的防護安全;依《傳染病防治法》採取必要預防措施。
  • 文化與宗教尊重:尊重不同國籍人員的宗教與喪葬習俗;考慮烏克蘭籍船員的文化背景;安排適當的宗教儀式或心理支持;尊重家屬對遺體處理的意願。
  • 國際關係考量:謹慎處理涉外死亡案件,避免外交爭議;保持與相關國家駐台機構的良好溝通;遵循國際慣例處理外籍船員死亡事宜;提供必要的協助與人道關懷。
小結
海巡隊處理外籍船舶上外籍船員死亡案件,應從接獲通報到後續處理保持謹慎專業態度,與檢察機關、港務警察等單位密切協調,遵循法律程序同時兼顧人道關懷,既要確保司法調查的完整性,也要尊重不同文化背景與國際慣例,妥善處理遺體與後續事宜。
海巡人員於基隆港北方30浬海域(彭佳嶼南方2浬),發現大陸漁船漁撈作業並實施登檢。請說明大陸漁船那些行為應移送地方檢察機關偵辦,及相關案件之攝錄影蒐證注意事項與製作偵詢筆錄重點。(114年水上警察情境實務(4等))
前言
大陸漁船在我國海域活動常涉及違法行為,海巡人員需依法執行查緝工作並完成移送程序,本文將分析應移送檢察機關偵辦的行為態樣及證據蒐集與筆錄製作重點。
應移送地方檢察機關偵辦的行為
  1. 暴力抗拒或攻擊執法人員
  • 依據:《刑法》第135條妨害公務罪、第136條聚眾妨害公務罪、第140條侮辱公務員罪
  • 情形:漁船船員以武力抵抗登檢、攻擊海巡人員、聚眾威脅或辱罵執法人員
  • 處罰:最重可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嚴重者可加重
  1. 危害國家安全行為
  • 依據:《國家安全法》第2條、第5條之1
  • 情形:從事間諜活動、蒐集情報、破壞國防設施、擾亂社會秩序
  • 處罰:最重可處5年以上有期徒刑
  1. 走私毒品或管制物品
  • 依據:《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懲治走私條例》、《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
  • 情形:漁船夾帶毒品、武器、彈藥等管制物品入境
  • 處罰:依不同法條有不同刑責,嚴重者可處無期徒刑
  1. 人口販運或偷渡
  • 依據:《人口販運防制法》、《入出國及移民法》
  • 情形:利用漁船載運偷渡客、販運被害人入境
  • 處罰:最重可處7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罰金
  1. 破壞海洋生態或污染環境
  • 依據:《海洋污染防治法》、《野生動物保育法》、《漁業法》
  • 情形:使用毒、電、炸魚等破壞性漁法、傾倒有毒物質、嚴重污染海洋環境
  • 處罰:可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罰金
  1. 破壞海底電纜或設施
  • 依據:《海底電纜電路保護條例》、《刑法》毀損罪
  • 情形:故意破壞海底電纜、光纖、管線等重要基礎設施
  • 處罰:最重可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
  1. 惡意侵入領海或限制水域
  • 依據:《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32條、第80條
  • 情形:未經許可入境且有犯罪意圖或不聽從離境命令
  • 處罰:最重可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
攝錄影蒐證注意事項
  1. 蒐證前準備
  • 設備檢查與準備
  • 確認攝錄影設備電力充足且運作正常
  • 準備防水保護套,適應海上環境
  • 檢查儲存空間是否足夠
  • 準備備用電池與記憶卡
  • 時間與位置紀錄
  • 設定正確日期時間,與GPS系統同步
  • 開始錄影前口述或畫面呈現現場位置(經緯度)
  • 錄影畫面中納入船艇導航設備顯示屏
  • 利用衛星定位系統確認並記錄確切位置
  1. 蒐證過程要點
  • 全程錄影原則
  • 自發現漁船開始持續錄影至案件處理完成
  • 攔檢喊話過程全程錄影存證
  • 登檢過程不間斷錄影,避免剪接
  • 若需更換電池或記憶卡,應口述說明原因
  • 重點畫面捕捉
  • 清楚拍攝漁船船名、編號等識別資訊
  • 記錄漁船位置(含經緯度)與作業行為
  • 拍攝船上漁具、漁法、漁獲情形
  • 特寫取證重要證物(如漁具、漁獲、違禁品)
  1. 人員行為記錄
  • 執法過程紀錄
  • 記錄執法人員表明身分與說明登檢理由
  • 記錄檢查過程中的發現與船員反應
  • 特別留意船員抗拒或暴力行為
  • 拍攝現場扣押與證據保全過程
  • 人員言行紀錄
  • 錄影船長與船員陳述與解釋
  • 記錄語言翻譯過程(如有)
  • 注意錄音音質,確保聲音清晰可辨
  • 記錄船員自認身分與作業目的
  1. 蒐證後處理
  • 資料保全與管理
  • 設定檔案只讀或加密保護,防止竄改
  • 建立證據監管鏈,記錄保管流程
  • 製作備份檔案,避免資料遺失
  • 妥善標示檔案名稱、日期與案件編號
  • 證據整理與製作
  • 製作錄影錄音紀錄表,詳述內容與時間點
  • 擷取關鍵畫面製作照片輔助筆錄
  • 製作證據光碟,並由承辦人員簽名確認
  • 確保所有程序符合證據能力要求
偵詢筆錄製作重點
  1. 基本資料記載
  • 船舶基本資料
  • 詳細記載漁船名稱、編號、船籍港、總噸位
  • 記錄船主姓名、聯絡方式、船舶證照資訊
  • 漁船特徵描述與設備配置
  • 拍攝船舶照片並附於筆錄
  • 人員基本資料
  • 記錄船長與重要船員完整身分資料
  • 包括姓名、性別、年齡、籍貫、身分證號
  • 詳記職務分工與船上職責
  • 記載以往出海經歷與違規紀錄
  • 案發基本情況
  • 詳細記載案發時間、地點(精確經緯度)
  • 描述發現經過與初步觀察情況
  • 記錄執法行動過程與重要時間點
  • 說明海域性質(領海、鄰接區、專屬經濟區等)
  1. 違法行為調查
  • 入境原因與目的
  • 詢問並記載進入該海域的原因
  • 是否知悉正處於我國管轄海域
  • 是否了解相關限制規定
  • 有無獲得許可或報備程序
  • 漁撈活動詳情
  • 詳細記載漁撈方式、使用漁具
  • 漁獲種類、數量與目的
  • 是否使用禁止的漁法(如炸魚、毒魚)
  • 漁獲去向與銷售管道
  • 其他違法情形
  • 是否攜帶違禁品或管制物品
  • 船上人員是否涉及非法入境
  • 是否有破壞海洋環境行為
  • 是否涉及其他刑事犯罪
  1. 程序正義保障
  • 權利告知
  • 告知並記載Miranda警告要點
  • 告知有權選任辯護人或保持緘默
  • 告知可請求通譯協助
  • 確認被詢問人是否理解權利內容
  • 筆錄製作過程
  • 詳細記錄訊問開始與結束時間
  • 確認詢問環境適當且無不當方法
  • 記錄休息時間與飲食提供
  • 如有通譯,記載通譯姓名與翻譯過程
  • 筆錄確認程序
  • 筆錄製作完成後,供被詢問人閱覽或朗讀
  • 確認筆錄內容無誤,並記載確認過程
  • 每頁由被詢問人簽名或按指印
  • 如有更正,應由被詢問人於更正處簽名
  1. 證據與事實關聯
  • 證物關聯記載
  • 詳述扣押物品與違法行為關聯性
  • 記錄證物發現經過與位置
  • 詢問被告對證物的解釋與說明
  • 證物照片與清單列入筆錄附件
  • 事實經過確認
  • 以開放式問題請被詢問人陳述事實經過
  • 避免誘導性問題,尊重陳述內容
  • 針對關鍵事實進行交叉比對詢問
  • 釐清矛盾之處並記載說明
  • 共犯關係調查
  • 詢問船員分工與指揮系統
  • 釐清決策過程與責任歸屬
  • 調查幕後指使者或組織
  • 了解以往類似違法活動情形
小結
大陸漁船涉及暴力抗檢、危害國安、走私管制品、人口販運、破壞生態與惡意侵入等行為時應移送檢察機關;海巡人員執法過程應全程錄影並注意時間地點記錄,捕捉關鍵畫面與言行;製作筆錄時需詳實記載基本資料、違法行為、保障程序權利並建立證據事實關聯,確保案件偵辦的合法性與有效性。
海洋委員會海巡署艦隊分署馬祖海巡隊海巡艇於馬祖南竿北方4,000公尺內水域,發現大陸船舶未經許可進入我國水域。請說明執行大陸船舶越界作業之驅離程序、注意事項及扣留大陸船舶之要件。(114年水上警察情境實務(4等))
前言
大陸船舶未經許可進入我國水域屬違法行為,海巡人員需依法執行驅離或扣留,本文將分析大陸船舶越界案件的驅離程序、注意事項與扣留要件。
驅離程序
  1. 發現與確認階段
  • 運用雷達、AIS系統確認船舶位置與航向
  • 確認船舶性質(漁船、商船或其他)及船名編號
  • 確認船舶確實位於我國管轄水域內(內水、領海、鄰接區等)
  • 確認船舶國籍為大陸籍
  • 評估船舶活動性質(作業、漂流或航行等)
  1. 警示與通知階段
  • 以國際海事通訊頻道(VHF-16頻道)呼叫該船
  • 使用廣播系統以中文及英文發出警告
  • 明確告知該船已進入我國水域,要求立即停止作業
  • 命令該船轉向駛離我國管轄水域
  • 表明海巡艇身分及執法依據
  1. 接近與警告階段
  • 保持安全距離接近目標船舶
  • 開啟警示燈與警報器,強化警告效果
  • 再次廣播告知越界事實與離境要求
  • 告知不遵從指示可能承擔的法律後果
  • 啟動攝錄影設備全程記錄驅離過程
  1. 實施驅離階段
  • 以海巡艇在前方或側方引導其駛離我方水域
  • 必要時可進行攔阻、包圍迫使其改變航向
  • 使用拖曳或推擠等方式協助無動力或失去動力船舶離境
  • 全程監控目標船舶動向,直至確認離開我國水域
  • 驅離過程中持續攝錄影存證
  1. 結案與通報階段
  • 確認船舶完全離開我國水域
  • 記錄驅離結束時間與船舶最終動向
  • 通報上級指揮中心驅離結果
  • 完成驅離案件紀錄表與相關文書
  • 建檔留存影像資料與執法紀錄
驅離注意事項
  1. 安全第一原則
  • 全程考量海象氣象狀況,確保驅離安全
  • 避免高速追逐或危險動作,防止碰撞意外
  • 保持適當安全距離,防止船舶衝撞
  • 注意船舶規模與性能差異,調整驅離策略
  • 不得使用過度武力或危及人命安全的方式
  1. 合法性確保
  • 確認執法位置確實在我國管轄範圍內
  • 全程錄影存證,記錄經緯度與時間
  • 驅離行動需符合比例原則
  • 使用武器裝備需依法定程序
  • 警示與命令需清楚傳達,避免語言誤解
  1. 特殊情況處理
  • 如遇漁船作業網具未收,應給予合理時間收網
  • 對失去動力或故障船舶,考量人道救援
  • 如有緊急避難需求,應評估合理性
  • 發現船舶有人員傷病,應提供必要協助
  • 惡劣天候下,應考量避風避險需求
  1. 情報蒐集
  • 記錄船舶特徵、船名、編號等識別資訊
  • 拍攝船上人員活動與裝備狀況
  • 觀察記錄船舶航行模式與反應方式
  • 評估是否有組織性或計畫性入侵跡象
  • 記錄是否有其他配合船隻或不尋常現象
  1. 衝突預防
  • 保持冷靜專業態度,避免情緒性反應
  • 使用明確指令,避免模糊指示
  • 避免挑釁性語言與行為
  • 預判可能的抵抗或逃逸行為
  • 準備應對突發狀況的預案
  1. 通報與支援
  • 遇大型船舶或多艘船舶時,及時請求支援
  • 持續向指揮中心報告驅離狀況
  • 如有異常情況立即通報上級
  • 必要時請求空中支援協助監控
  • 與鄰近海巡單位保持聯繫,防止船舶繞行再入
扣留大陸船舶之要件
  1. 違反法令情節
  • 拒不接受驅離或採取對抗行為
  • 重複性、故意性違規進入我國水域
  • 在禁止水域或限制水域從事漁撈活動
  • 使用破壞性漁法(如毒、電、炸魚等)
  • 違反《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32條規定
  1. 涉及刑事犯罪
  • 船上人員對執法人員施以暴力或威脅
  • 涉嫌走私違禁品(如毒品、武器彈藥)
  • 從事間諜活動或危害國家安全行為
  • 運送偷渡客或涉及人口販運
  • 嚴重破壞海洋生態環境或資源
  1. 特殊情況考量
  • 船舶具有軍事用途或裝備武器
  • 船舶進行海底資源勘探或開發活動
  • 破壞或干擾我方海洋設施或設備
  • 蒐集情報或進行測量勘查活動
  • 進行滋擾或挑釁性活動
  1. 法律程序要件
  • 確認違法事實明確且有充分證據
  • 依《海岸巡防機關器械使用條例》等相關規定
  • 扣留前已履行必要的警告程序
  • 已向船長或船員說明扣留原因
  • 扣留決定經由權責長官核准
  1. 證據保全必要性
  • 需要保全船上證據或查扣違法物品
  • 需要進一步調查取證才能確定違法情節
  • 船上存在可能滅失的重要證據
  • 需要進行船舶或設備鑑定
  • 違法事證複雜,需要詳細調查
  1. 扣留後續程序
  • 扣留後立即通報上級單位
  • 製作扣留筆錄與清單
  • 告知船長扣留原因與法律依據
  • 押送至指定港口進行後續處理
  • 依法移送相關機關處理
法律依據與處置流程
  1. 《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
  • 第32條:禁止大陸船舶、民用航空器未經許可進入臺灣地區限制或禁止水域
  • 第80條:違反第32條規定者,處罰鍰或沒入
  • 第80-1條:未經許可入境且有危害國家安全之虞者,處以刑罰
  1. 《海岸巡防法》
  • 第4條:海巡署職掌事項包括海域執法、維護海域秩序
  • 第5條:執行任務時得行使檢查、搜索、扣押等權限
  1. 《海岸巡防機關器械使用條例》
  • 規範執法過程中器械使用程序與要件
  • 明定武器使用時機與限制
  1. 《中華民國領海及鄰接區法》
  • 規定領海範圍與主權行使
  • 明定外國船舶無害通過之規範
  1. 《海關緝私條例》
  • 規範走私行為之查緝與處罰
小結
面對大陸船舶越界情形,海巡人員應依法執行驅離程序,從發現確認到警告通知,再到實際驅離與結案通報,全程注重安全、合法性與情報蒐集;當船舶拒不接受驅離、涉及刑事犯罪、具特殊危害性或有證據保全必要時,則應依法扣留船舶,確保海域主權與安全。
巡防艇獲報漁船發生海難沉沒,船員落海待救,巡防艇抵達現場全數救起船員,請試述後續處理作為。(20分)
立即救援與醫療處置
將落海船員全數救起後,進行初步醫療檢查,確認是否有人員受傷或有生命危險。若有人員受傷,立即進行緊急救護,並視情況安排後送就醫。
蒐證與記錄
詳細記錄事故時間、地點、天候、海象等環境因素。向船員詢問並記錄事故經過、原因及船舶基本資料。拍攝現場照片或錄影,保全相關證據。
通報與協調
向上級單位回報救援情形及後續處置計畫。通知航港局、漁業署等主管機關。若涉及外籍船員,通知移民署及相關駐外單位。
後續處理
協助安排獲救船員返回岸上或轉送至安全地點。評估沉船是否有污染或航行安全疑慮,必要時標示沉船位置或協調打撈。完成案件調查報告並移交相關單位。
海巡隊值班室接獲漁船船長報案,船舶失火請求救援,請說明「值班室應蒐集那些資訊」及「海巡艇現場應處作為」。
1
接收通報與蒐集資訊
蒐集船舶基本資料:船名、船籍港、漁業執照號碼、噸位。
確認船舶位置:經緯度座標或相對於明顯地標的方位與距離。
了解船上人員數量及是否有人員受傷。
2
評估危險程度
詢問火災情況:起火位置、火勢大小、是否有擴散趨勢。
確認船上是否有危險物品(如油料、瓦斯等)。
了解目前天候及海象狀況。
3
抵達現場與人員救援
抵達現場後,先評估火勢及整體情況,確認是否有人員待救。
優先救援船上人員,將其安全撤離至海巡艇。
對受傷人員進行緊急救護,必要時安排後送就醫。
4
協助滅火與危機處理
視火勢情況,協助滅火或請求支援。
若火勢無法控制,應保持安全距離,防止爆炸或有毒氣體危害。
若有油污或危險物質洩漏,應通報環保單位並採取防污措施。
5
後續處置與完成任務
記錄事故發生經過及蒐集相關證據。
評估船舶是否有沉沒風險,若有則標示位置並通報航行警告。
完成救援任務後,護送受災船舶返港或安排拖帶。
巡防艇進行海難搜救任務時,發現左前方約500公尺處有遇難人員揮手尋求救援。巡防艇位於下風處,應如何施行救助作業?
1
評估現場情況
確認風向、風力、海流及浪高等海象條件,並評估遇難人員狀態。
2
通報與準備
回報遇難人員位置狀況,準備救生設備,指派專人持續觀察遇難者。
3
船艇操作與接近
採取迎風航行接近,減速慢行,保持遇難人員在船艇上風側。
4
救援執行
接近時關閉主機或保持怠速,使用救生設備救援,必要時派救生員協助。
5
救援後處置
提供初步醫療檢查及保暖,記錄遇難者資料及落水原因,安排後送。
海巡艦艇執行勤務中發現未經許可在我國領海、專屬經濟海域及大陸礁層從事科學研究調查之外國船舶,如何處置為宜?
1
初步觀察與通報
立即觀察該外國船舶的活動情形,記錄船舶型態、國籍、船名、編號等基本資料,並向上級單位回報發現情況。
2
接近與警告
以國際通用頻道呼叫該船,告知其已進入我國管轄海域並從事未經許可的活動,要求立即停止並準備接受檢查。
3
4
登檢與蒐證
派遣登檢小組查驗船舶證件、人員身分及研究活動內容,詳細記錄研究設備與採集樣本,並詢問相關人員了解研究目的。
5
法令告知與處置
告知違反我國相關法規,要求立即停止活動並離開我國管轄海域。情節嚴重或拒不配合者,可依法採取驅離或押返港口處理。
6
後續處理
完整記錄處理過程,將案件資料移交相關單位依法處理,並持續監控該船動向確保其離開我國管轄海域。
氣象預報海象風力約7-8級,巡防艇開航前物品固定檢查要點
1
駕駛艙與導航設備
  • 雷達、GPS導航儀、通訊設備、海圖等航行儀器固定
  • 通訊天線、探照燈確保牢固
2
救生與安全設備
  • 內部:救生衣、救生圈、急救箱等固定但易取用
  • 外部:甲板救生圈、救生筏固定裝置檢查
3
甲板與錨泊設備
  • 錨、錨鏈、纜繩固定牢靠
  • 登檢梯、登檢板妥善固定
  • 甲板艙蓋確保關閉並鎖緊
4
艙室與個人物品
  • 桌椅、床鋪、櫥櫃鎖定或繫緊
  • 武器、彈藥鎖在武器櫃內
  • 個人物品收納在置物櫃並上鎖
5
其他重要裝備
  • 消防設備固定在指定位置
  • 廚房爐具、餐具妥善收納
  • 搭載小艇的固定裝置檢查
  • 甲板排水系統確保暢通
我國籍某漁船在屏東琉球鄉西南方19.6浬處發現一艘越南籍漁船下網作業,遂向海岸巡防機關報案,設若當時海象良好,海巡人員迅速趕抵現場,後續應如何處理?
現場處置作為
  • 確認越南籍漁船位置及作業情形
  • 以VHF-16呼叫該船,命令停止作業並接受檢查
  • 派遣登檢小組登船檢查,確認船籍、人員身分
  • 蒐集證據,拍攝照片、錄影、記錄GPS位置
  • 查扣漁具、漁獲及相關證物
法令依據
  • 《中華民國專屬經濟海域及大陸礁層法》第4條
  • 《漁業法》第65條:外國籍漁船未經許可作業處罰規定
  • 《海岸巡防法》第4條、第7條:海巡機關執行查緝權責
  • 《入出國及移民法》:處理非法入境外籍船員依據
後續裁罰權責
  • 將漁船押返港口,移交農業部漁業署處理
  • 依《漁業法》第65條,處船長新臺幣30萬元以上1,500萬元以下罰鍰
  • 可沒收其漁船、漁具、漁獲物及其他所得
  • 若有走私情事,移送海關依《海關緝私條例》處理
人員遣返等分工事項
  • 船員身分確認及收容:由移民署負責
  • 船員遣返:移民署協調越南相關單位安排
  • 漁船處理:漁業署依法處理,若沒收則納入國有
  • 外交聯繫:外交部通知越南相關單位
  • 海巡機關負責全程戒護及安全維護
風力7至8級陣風9級,海象不佳,天色接近終昏,據報有漁船發出EPIRB訊號,巡防艇受命啟航執行海難搜救任務,艇員應如何進行準備工作?(20分)
情資蒐集與任務評估
確認EPIRB訊號來源、位置及發出時間,評估目標區域的距離。
蒐集遇險漁船基本資料及了解目標海域天候、海象預報情況。
航行計畫與通報
制定最佳航行路線,考慮風向、海流及浪高等因素。
向上級單位通報出航計畫,與鄰近船舶保持聯繫尋求協助。
船艇與設備檢查
檢查動力系統、導航設備、通訊設備及搜索設備功能。
確認救生設備齊全可用,準備醫療設備及急救用品。
人員安全準備
全體艇員穿著救生衣及適當防護裝備,進行任務簡報。
檢查個人通訊設備,準備防暈船藥物確保執行能力。
船艇加固與物資準備
確保設備物品牢固繫緊,準備足夠燃油、飲用水及食物。
準備拖帶設備,檢查排水系統應對大浪情況。
貨輪擱淺於岸際600公尺處,巡防艇在接驳擱淺船隻上受困人員時,因海象惡劣,繫纜受拉扯斷裂,回掃打斷一隊員拇指及食指,斷指於侧甲板處尋獲,在旁的同僚應如何處置?(20分)
1
立即止血與傷口處理
立即對傷口施壓止血,將傷者手臂抬高至心臟位置以上。若出血不止,可在手腕處使用止血帶,每15-20分鐘放鬆一次。用生理食鹽水輕輕清洗傷口,避免進一步污染。
2
斷指保存處理
用乾淨紗布包裹斷指,放入密封塑膠袋中,再將密封袋放入裝有冰水混合物的容器中,避免直接接觸冰塊。標記離體時間,以便醫護人員參考。
3
傷者安置與監測
將傷者安置在平穩位置,持續監測生命徵象,注意是否出現休克症狀。給予心理安撫,減輕恐懼和焦慮。
4
緊急通報與後送準備
向艇長報告並通知上級請求醫療支援。聯繫最近的醫療機構,說明傷情。評估是否需要直升機後送,準備傷者基本資料及受傷經過。
5
任務調整與後續處置
視傷者情況及任務緊急程度,決定是否繼續原救援任務或優先後送傷者。若繼續任務,應指派人員專責照顧傷者;若中斷任務,應通報其他救援單位接手。
巡防艇於東北角海域巡邏時,發現離領海基線14浬處有大陸漁船作業,設巡防艇與該漁船噸位接近,巡防艇就下列狀況應如何處置?
1
(一)該船迅速駛離的處置
立即通報上級單位及鄰近巡防艇,提供該船位置、航向等資訊。持續追蹤該船動向,使用無線電呼叫該船,告知其已進入我國專屬經濟海域非法作業。視情況啟動追緝程序,評估海象及安全因素。若無法追及,持續監控並通報相關單位。
2
(二)拒不配合受檢,企圖駛離的處置
持續以無線電及擴音器命令停船,告知其違法行為及可能面臨的法律後果。使用探照燈、警示燈等視覺信號增強警示效果。依《海岸巡防機關器械使用條例》,可使用警告性射擊。通報上級請求支援,在安全前提下採取攔截航道或平行伴航等方式迫使其停船。
3
(三)企圖衝撞巡防艇的處置
立即採取迴避動作,確保巡防艇及人員安全。向上級單位緊急通報,啟動錄影設備記錄對方衝撞行為。依《海岸巡防機關器械使用條例》第5條,可使用器械制止。可對該船非重要部位進行點射,迫使停止衝撞。若成功使其停船,立即派員登檢控制船上人員,全程記錄處置過程以利後續法律處理。
海巡艇(最高速30節)深夜巡邏時,發現疑似走私快艇,距快艇約500公尺處要求停俥受檢,快艇以35節向大陸方向逃逸,應如何通報及處置?
初步發現與確認
使用夜視設備確認快艇特徵、航向及速度
立即通報
向上級單位及鄰近巡防艇通報,提供快艇位置、航向和特徵
追緝行動
全速追蹤,使用探照燈及擴音器命令停船,必要時施放信號彈
協調支援
請求空中偵巡及前方巡防艇協助,形成封鎖線
蒐證與後續處理
全程錄影存證,持續監控至離開管轄海域。因快艇速度超過巡防艇最高速度,直接追趕難以成功,需採取策略性追緝,包括預判航向、請求支援形成包圍網。若無法攔截,應記錄事件細節作為情資分析及後續勤務規劃參考。
巡防艇船速12節(最高速度20節),距岸24浬,0200時於雷達螢幕上發現船舶停滯,巡防艇駛近船舶,距0.2浬開啓探照燈,發現係載有私菸快艇,並立即全速30節往臺灣本島逃逸,巡防艇應如何處置?
立即追蹤與通報
全速追蹤快艇,同時通報上級單位及鄰近巡防艇,提供快艇位置、航向、速度等資訊。
協調攔截部署
請求岸際單位及鄰近巡防艇在可能登陸點設置攔截點,形成封鎖線。
請求空中支援
請求空中偵巡支援,利用直升機追蹤並指引地面及海上單位進行攔截。
蒐證與持續追蹤
全程錄影存證,記錄快艇特徵、航行路線及可能卸貨地點,為後續查緝提供線索。
由於快艇速度超過巡防艇最高速度,難以直接追趕,應採取整體性攔截策略。保持安全距離追蹤,同時協調形成立體攔截網。若無法攔截,完整記錄事件作為後續情資分析及陸上查緝依據。應檢討現有部署及裝備,評估是否需增加高速巡防艇或改善監控系統,提升攔截能力。
巡防艇夜間巡邏時,發現未開航行燈之高速航行船隻,巡防艇接近該船打開探照燈,發現漁船上滿載走私香菸,應如何處置?
立即警示與命令停船
使用擴音器命令該船停俥受檢,開啟警示燈表明執法身分。
通報與請求支援
向上級單位通報船隻情形,請求鄰近巡防艇支援,通知海關準備接收案件。
攔截與登檢
採取適當攔截策略,派遣登檢小組登船檢查。若拒不停俥,可依法使用警告性射擊。
蒐證與查扣
控制船上人員,記錄走私香菸細節,查扣證物並製作筆錄,詢問船員了解情資。
押返與後續處理
將涉案船舶及人員押返港口,通知海關處理查扣物品,依法移送司法機關偵辦。
你是勤指中心值日官,某日接到通報:有水上摩托車車隊約十餘輛,未經主管機關核准,由臺灣本島駕駛水上摩托車到馬祖離島,行文海巡署協助海上安全戒護。基於安全考量及防範未然,勤指中心當日海上勤務如何有效部署?
指揮協調層級
啟動跨區域指揮協調機制,統籌本島及馬祖海巡單位資源。通知交通部航港局、國家搜救指揮中心等相關單位。
情資蒐集與分析
確認水上摩托車隊出發時間、地點、路線及人數。評估天候變化及海象狀況,預先規劃避風港及緊急救援點。
海上巡防艇部署
考慮水上摩托車的航速及續航力,沿預計航線部署巡防艇,形成安全監控網。明確告知該車隊此行為未經核准,存在法律及安全風險。
岸際監控與通報
啟動岸際雷達站及監視系統,全程追蹤水上摩托車隊動態。保持與水上摩托車隊的通訊聯繫,提供必要的航行安全資訊。
救援準備與應變
預置救援能量,隨時準備應對可能的海難事故。在關鍵位置配置救援船艇及人員,確保應急反應能力。
船舶登檢是海巡執法的必要手段也伴隨極高的風險
探討中小型漁船最適登檢點及遭遇武力挾持時的應變策略
1
中小型漁船最適登檢點
  • 船艉區域:較為開闊,高度較低,便於從巡防艇登上受檢船
  • 船舷中段:若有扶手或梯子,可作為安全登檢點
  • 漁船舷梯位置:若漁船配有舷梯,是最安全的登檢點
  • 考量因素:海象狀況、兩船相對高度、船體結構、視野開闊度、逃生路線
遭遇武力挾持時的應變
  • 保持冷靜:不要激動或做出可能激怒挾持者的行為
  • 立即通報:利用隨身通訊設備向巡防艇報告情況
  • 溝通協商:嘗試與挾持者建立對話,了解其訴求
  • 巡防艇措施:向上級報告、保持通訊聯繫、封鎖海域、請求支援
海巡艇於安平外海6浬,登檢我國籍漁船,發現該船冷凍艙內,有分類裝箱之紅魽、黑鯧等高經濟價值漁獲各2,000公斤,疑似有非自行捕獲情事,請說明海巡人員登檢後之諮詢與蒐證重點。
漁獲來源諮詢
詢問船長漁獲的捕獲時間、地點及漁法,了解出海時間與作業海域,確認漁具使用情況是否與宣稱相符,以及是否與其他漁船有接觸或交易行為。
文件檢查
核對漁船作業日誌與實際漁獲,查驗漁業執照確認允許的作業方式,檢查船員名冊及身分證件,並查看相關交易單據。
物證蒐集
拍攝記錄冷凍艙內漁獲的存放狀況、包裝方式及標記,觀察漁獲新鮮程度與處理方式,檢查包裝標籤並採集樣本。
船舶設備檢查
檢查漁具使用痕跡,查看冷凍設備使用情況,檢視GPS航跡記錄確認航行路線,並檢查通訊設備尋找可能的交易聯繫證據。
船員訪談
分別詢問船長及船員比對陳述一致性,了解實際作業情況及漁獲處理流程,詢問對漁獲來源的認知及是否與其他船舶接觸。
海巡隊值日室獲報我國漁船於淡水西北方32浬處與大陸漁船發生漁事糾紛,經通報線上巡防艇前往現場,3位登檢人員登上該大陸漁船後,該陸船卻加速航往270度方向。
【題組】⑴此時巡防艇及登檢人員如何應處?⑵海巡隊應如何通報及應處?
登檢人員應處
  • 立即通報巡防艇並嘗試進入駕駛艙命令停船
  • 保持冷靜避免衝突,尋找安全位置
  • 觀察記錄船舶資訊並維持通訊聯繫
  • 必要時嘗試減緩船舶動力系統
2
巡防艇應處
  • 全速追蹤並警告大陸漁船立即停船
  • 通報上級單位及鄰近巡防艇請求支援
  • 持續與登檢人員保持通訊聯繫
  • 準備救援設備,必要時可依法警告射擊
海巡隊通報作為
  • 向上級單位及相關安全單位通報事件
  • 請求鄰近海巡隊及空中支援
  • 通知我國漁船並啟動兩岸聯繫機制
海巡隊應處作為
  • 成立應變小組統籌指揮救援行動
  • 調度可用艦艇形成封鎖線攔截
  • 準備談判及特勤人員因應不同情況
  • 蒐證準備後續法律行動
巡防艇於距臺灣中部海岸20浬處,登檢我國拖網漁船,疑似非自行捕獲黃魚,如何判斷有無走私?
當海巡人員遇到疑似走私漁獲情況,應依循以下檢查步驟判斷:
漁具使用狀況檢查
檢查拖網設備的使用痕跡,包括網具是否潮濕、有無魚鱗附著及磨損程度。乾燥無使用痕跡的漁具可能表示漁獲非自行捕獲。
漁獲特徵分析
觀察黃魚的新鮮程度、大小均一性及處理方式。大小過於一致或已專業包裝的漁獲,可能為交易所得。
漁撈日誌核對
核對作業日誌與實際情況是否相符,包括出海時間、作業位置及漁獲量。記載不完整或差異過大可能存在不法。
航跡與設備檢查
查看GPS航跡紀錄,確認是否有與其他船舶接觸的記錄。同時檢查燃油消耗量、冷凍設備使用及通訊記錄。
5
人員詢問
分別詢問船長及船員,比對陳述是否一致。若發現多項可疑跡象,應進一步蒐證並視情況押返港口調查。
巡防艇執行取締3浬違規拖網捕魚案件時,登檢人員登檢後,船長辯稱並無拖網行為,而是在清洗魚網,態度惡劣,且要求登檢人員離開。遇到這種狀況如何處置?
保持冷靜專業態度
面對船長惡劣態度,保持冷靜,不與其爭執。明確表明執法身分及法律授權,告知依法有權進行檢查。
蒐集違規證據
檢查拖網設備使用痕跡、船上漁獲情況及GPS航跡記錄。拍攝或錄影取證,包括拖網設備狀態、漁獲及航跡等。
說明法律規定
向船長說明《漁業法》禁止在3浬內拖網作業規定及違法後果。告知依《海岸巡防法》有權執行檢查,拒絕配合可能構成妨礙公務。
詢問船員及記錄
分別詢問其他船員,比對陳述一致性。詳細記錄船長及船員的陳述內容、辯解理由及現場檢查發現。
後續處置
若證據確鑿,製作違規取締紀錄,押返港口調查。若船長拒絕配合,請求支援,必要時依法使用強制力。案件完成後,移送漁業主管機關處理。
海洋委員會海巡署海巡艇於高雄海域巡邏時,守聽無線電VHF-16時獲悉一艘漁船於小琉球西方約5浬處失火(船長與船員共10人),刻由另艘漁船協助滅火中,請試述海巡艇應採取之處置作為為何?
立即回應與通報
透過VHF-16回應,確認失火漁船位置及狀況
向上級單位及指揮中心通報,請求支援
通知鄰近海巡艇及救難單位
2
迅速前往現場
全速前往事故現場
途中與事故船隻保持聯繫
準備滅火、救生及醫療設備
抵達現場評估情況
評估火勢、蔓延情況及人員安全
確認協助滅火效果及支援需求
優先確認人員傷亡及落水情況
協助滅火與救援
使用海巡艇滅火設備協助
火勢無法控制時優先疏散人員
對受傷人員進行緊急救護
協調後續處置
評估漁船損害及沉沒風險
視情況護送或拖帶返港
回報處置結果並記錄整起事件
巡防艇獲報遊艇發生海難沉沒,依該遊艇應急指位無線電示標(EPIRB)訊號抵達現場,發現海面上船員甲未穿著救生衣、船員乙穿著救生衣及有1救生筏,試申論救援順序及處理作為?可運用那些器材救援?對獲救船員後續作為?
救援順序評估
  • 優先救援未穿救生衣的船員甲,溺水風險最高
  • 其次救援穿救生衣的船員乙
  • 最後檢查救生筏是否有其他船員
救援執行步驟
  • 減速接近船員甲,避免造成波浪
  • 派救生員下水協助或使用救生圈救援
  • 救援船員乙,確認救生筏狀況
可運用的救援器材
  • 救生圈、拋繩槍:提供浮力及救援
  • 救生網或梯:協助落水者攀爬上船
  • 熱像儀:夜間搜尋使用
  • 急救設備:處理可能的傷勢
獲救船員處置
  • 檢查生命徵象,處理低體溫
  • 檢查外傷並進行適當急救
  • 持續監測,直至送醫或返港
後續作為
  • 記錄船員資料及海難經過
  • 通報相關單位,視情況安排後送
  • 協助聯繫家屬,完成救援報告
某東港籍漁船已出海4個月,某日在鵝鑾鼻南方海域413浬處作業時,突然失去聯繫,船主著急萬分,向海巡機關尋求救援,本案處理原則如何?
情資蒐集與評估
詳細了解漁船基本資料、船員名單、最後通訊內容及位置,評估可能的失聯原因(如機械故障、惡劣天候或遭遇海盜等)
跨部會協調
啟動跨部會搜救機制,聯繫國家搜救中心、漁業署與外交部等相關單位,整合搜救資源
國際合作
通知鄰近國家搜救單位,請求協助搜尋,透過外交管道取得國際支援
4
搜救資源部署
派遣海巡署遠洋巡護船前往搜尋,或請求航經該海域的商船協助,並監控船舶可能攜帶的應急指位無線電示標(EPIRB)訊號
家屬支援與後續處理
提供船主及船員家屬即時資訊與必要的心理支持,準備後續可能的救援或善後事宜,保持完整記錄以利後續檢討
巡防艦於海域巡邏時,發現乙艘大陸籍化學船於雲林外海20浬,疑似排放不明液體,經登檢後該化學船船長稱:因前航次裝載之化學品與本次欲裝載之化學品不同,須經洗艙後方能裝載,故其在出港後即進行洗艙,巡防艦應如何處置?
1
初步調查與證據蒐集
記錄船舶位置、排放液體特徵,拍攝現場證據,並查閱船舶證書、貨物清單、航行日誌等資料,確認洗艙作業記錄。
液體樣本採集與檢測
採集排放液體樣本,進行初步檢測並妥善保存,以便後續送交專業實驗室分析。
法規說明與違規告知
告知船長違反《海洋污染防治法》及《防止船舶污染國際公約》(MARPOL),說明未經許可排放化學物質的法律責任。
命令停止排放與後續處置
立即停止排放,要求提供洗艙作業計畫,視情況決定是否押返港口,必要時啟動污染控制措施。
通報與協調
向上級單位及海委會海保署通報,請求環保署支援,必要時通過外交管道通知大陸,協調後續調查處理。
澎湖海巡隊海巡艇巡邏至東吉島西南1.2浬處海域(國家公園範圍內),發現一艘大陸籍漁船正在拖網作業,而且兩側網具拖纜旁,有2條疑似電纜線垂入水中。請說明該艇艇長如何處置?及押返調查後,海巡隊又應如何處置?
1
現場發現與通報
立即通報上級單位及鄰近巡防艇,提供大陸漁船位置及作業情形等資訊。
使用無線電呼叫該漁船,命令停止作業並接受檢查。
2
登船檢查
派遣登檢小組登船,攜帶防護裝備,防範電擊風險。
控制船上人員,確保登檢人員安全。
檢查並拍攝記錄拖網設備及疑似電纜線的狀況。
3
違法行為處理
若確認為電魚設備,依法查扣相關器材。
檢查船上漁獲,確認是否有電魚造成的魚體傷痕。
告知船長違反我國《漁業法》、《國家公園法》等法規。
4
押返調查程序
詳細檢查電魚設備,確認其功能及使用情況。
分別詢問船長及船員,製作詢問筆錄。
通知農業部漁業署及內政部營建署,移送違法案件。
5
法律處置
依《漁業法》第65條及第60條,處船長新臺幣30萬元以上1,500萬元以下罰鍰,因使用電魚方式作業,加重處罰。
可沒收其漁船、漁具、漁獲物及其他從事漁業所得。
通知移民署處理船員遣返,並通過兩岸聯繫機制通知大陸方面。
我國籍漁船於小琉球西南方5浬處遭不明船舶碰撞翻覆(未沉沒),當時天色及海象良好,2名船員落海待救,應如何處置?
接獲通報與初步反應
立即向上級單位回報事故詳情,通知鄰近巡防艇及救難單位前往支援,並通知國家搜救指揮中心協調救援行動。
2
人員救援優先
抵達現場後,優先搜尋並救援落海船員,使用探照燈擴大搜索範圍,派遣救生員或使用救生設備進行救援,並為獲救船員提供初步醫療檢查。
3
翻覆漁船處置
評估漁船沉沒風險,檢查燃油洩漏情況,標示翻覆位置防止其他船舶碰撞,評估是否可進行翻正或拖帶。
4
事故調查與蒐證
向獲救船員詢問碰撞經過,拍攝漁船損壞情況,記錄現場環境,蒐集監視器錄影等可能證據。
後續協調與處理
通知航港局報告事故,協調拖船處理翻覆漁船,若肇事船為外國籍則通知外交部,安排獲救船員返岸並聯繫家屬,完成救援報告。
海巡艇登檢組人員順利登檢200噸級大陸鐵殼漁船,首要工作為受檢船人員的控制。請說明:【題組】(一)受檢船員人員控制的主要目的及戒護技巧?【題組】(二)若登檢後發現受檢船密艙有10餘名涉嫌偷渡人員,海巡人員對該人員的戒護技巧?
以下是海巡人員在執行登檢任務時的關鍵步驟及戒護技巧:
1
受檢船員控制的主要目的
確保登檢人員安全,防止船員攻擊或反抗;防止船員銷毀證據或擅自啟動船舶設備;維持船上秩序,便於進行檢查及詢問;防止船員互相串供。
2
受檢船員戒護技巧
至少2人一組進行登檢,互相掩護;優先控制駕駛艙及通訊設備;要求所有船員集中在開闊處;清點船員人數並核對船舶文件;保持適當距離,避免船員接近武器;使用明確指令,保持專業態度。
3
發現偷渡人員後的初步處置
立即通報巡防艇及上級單位,請求增派人力支援;將偷渡人員與船員分開控制;要求偷渡人員雙手放在可見處;進行人身安全檢查,確保無武器或危險物品。
4
偷渡人員戒護技巧
清點偷渡人員人數,記錄基本特徵;安排偷渡人員在開闊處就座或站立;指派專人監視,保持警戒狀態;注意偷渡人員健康狀況,提供必要協助;避免刺激行為,防止群體抗拒。
5
押返處置程序
準備足夠的手銬或束帶應對可能反抗;建立臨時隔離區域管理大量人員;押返途中安排輪班監視確保安全;抵達港口後,協調移民署等單位接收處理。
大陸抽(運)砂船非法於臺灣(淺)灘盜採砂石,海洋委員會海巡署規劃派遣海巡艦艇強力取締
海巡署如何善用科技輔助及友軍能量,掌握臺灣淺灘大陸抽砂船的分布,作為勤務派遣依據:
衛星遙測技術
運用光學及雷達衛星影像監測淺灘海域,識別抽砂船分布。雷達衛星可在惡劣天候下有效偵測船舶活動,辨識抽砂作業特徵。
岸際雷達監控
強化沿海雷達站監控能力,識別抽砂船滯留模式及軌跡。結合AIS資料,快速辨別未開啟AIS或提供虛假資訊的可疑船舶。
無人機空中偵巡
部署長航程無人機獲取即時影像。配備紅外線熱像儀可在夜間進行監控,發現抽砂船熱能特徵。
大數據與人工智慧
建立抽砂船資料庫,運用AI分析活動模式,預測作業時間及區域。整合監控資料,優化巡防資源分配。
跨部會合作
與國防部、航港局、漁業署和環保署合作,共享情資。建立跨部會平台,設立民眾檢舉管道,強化國際合作,共同打擊非法抽砂活動。
海巡艇於雷達上發現距離8浬處海域(臺南北門外海3浬處,非錨泊區),有1滯留船點,經聯繫巡防區,發現該船未開啟AIS,且透過海岸電台與安平港信號台呼叫,均未獲回應,經岸巡同仁以望遠鏡查看,疑似1艘貨輪錨泊,海巡艇抵達後,發現該船為1艘外國籍船舶,經聯繫該船,發現屬於下列情事,該如何處置?
1
緊急避難錨泊處置
詢問避難具體原因(機械故障性質、避風必要性)
要求提供船舶基本資料及檢查船舶證書
登船檢查機械故障情況,評估修復時間
通報航港局及海巡署,說明緊急避難情況
告知開啟AIS及保持VHF守聽,允許暫時錨泊
提供必要協助並持續監控,故障排除後要求離開
2
非緊急避難錨泊處置
告知該海域為非錨泊區,違反《商港法》第33條
要求立即起錨,若需錨泊則指引至合法錨泊區
若拒絕配合,製作違規取締紀錄
通報航港局,依法處新臺幣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鍰
必要時強制驅離或押返港口,全程錄影存證
完成處置後向上級提交完整報告
海洋委員會海巡署接獲國家搜救指揮中心通報,交通部航港局臺北任務管制中心接獲我國籍船舶發出衛星遇險信號,顯示該船於菲律賓呂宋島西方40浬海域,主機故障並進水,請海洋委員會海巡署派遣艦船救援。請試述海洋委員會海巡署與前揭單位之任務分工及接獲遇險訊息後之處置。
海巡署接獲遇險訊息後的處置流程及相關單位分工:
接收遇險通報與初步評估
國家搜救指揮中心統籌協調整體救援行動,海巡署立即成立應變小組,與航港局共同評估船舶位置、海象條件及救援難度。
2
情資蒐集與資源評估
海巡署與航港局收集船舶資料、人員名單及遇險詳情,評估並選派適合遠洋航行且具備拖帶能力的大型艦船執行救援。
國際合作聯繫
透過外交部與菲律賓海岸防衛隊聯繫,請求協助並取得進入其海域執行救援的許可。航港局同時協調附近商船提供支援。
4
救援資源部署
海巡署派遣適合艦船,準備抽水泵、臨時修補材料等救援設備,安排醫護人員隨行,以應對船舶進水及可能的傷患。
5
救援行動執行
海巡艦船抵達現場後,優先評估船舶受損情況及救援人員,視情況決定拖帶返港或其他處置方式,並持續向國家搜救指揮中心回報最新進展。
巡防艦於屏東外海執勤時接獲通報,有一艘外國「P」貨船(6000噸、雜貨輪)距岸1浬航跡異常,經聯繫海岸電台獲覆,因海象不佳沿岸航行,舵機故障需下錨檢修,經起錨航離時轉向失敗,遭強風及海流帶到海堤擱淺。請問【題組】(1)如何通報及處置,以避免災損擴大?【題組】(2)另後續如何有效協助脫淺?
通報相關單位
向上級單位、海巡署勤務指揮中心、航港局通報擱淺情況
通知環保署預防油污染、當地港務單位及地方政府
若為外國籍船舶,通知外交部及該國駐臺機構
2
現場評估與控制
前往現場評估擱淺情況及船舶受損程度
與船長建立聯繫,了解船上人員情況及船舶狀態
檢查是否有漏油或其他污染物洩漏並部署防污設備
安全防護措施
監測船體穩定性,評估破損或沉沒風險
設立警戒區域,防止其他船舶靠近造成二次危害
發布航行警告,監控天氣及海象變化
脫淺前準備
協調專業救難公司及拖船公司進行脫淺評估及規劃
監測潮汐變化,選擇高潮時機進行脫淺
建議減輕船舶重量,排放壓艙水或轉移貨物
5
脫淺作業執行
協調潛水人員檢查船底情況,確認擱淺點及受損程度
監督脫淺過程安全措施,防止二次事故
必要時協調挖掘設備清除船底淤泥或障礙物
後續處理
脫淺成功後,護航該船至安全錨地或港口
協助聯繫船舶檢驗單位,進行脫淺後的安全檢查
評估海堤受損情況,通知相關單位修復
製作完整報告,記錄處理過程及經驗教訓
巡防艇巡邏時,風力5至6級陣風7級、浪高1至2公尺,獲報有大陸漁船進入禁止水域捕魚,該艇登檢後準備押返隊部行政處分時,大陸漁船拒絕配合並稱主機故障,船長趁隙跳海,海巡人員應如何處置?
1
立即救援跳海船長
通報船長落水位置,投擲救生圈並派遣救生員救援,持續監視落水者位置。
控制大陸漁船及船員
加強對剩餘船員控制,指派足夠人力監管,控制通訊設備,必要時依法使用強制力。
檢查主機故障真實性
指派專業人員檢查主機系統,判斷故障原因及嚴重程度,評估是否可現場修復。
4
安排拖帶或修復
若主機無法修復,準備拖帶設備,評估拖帶安全性,確保拖纜牢固並保持適當距離。
5
通報與後續處理
向上級單位報告事件經過,記錄處理過程,將救起船長及漁船押返隊部依法處理。
巡防艇在南沙海域巡邏,與他國軍艦不預期相遇,依照「海上不預期相遇準據(CUES)」及「1972年國際海上避碰規則」內容,必須與其保持「安全距離」,請問艇長決定「安全距離」時,應考量那些因素?
天候及海象條件
風力、風向、浪高及海流會影響船舶操控性能。惡劣海象下應增加安全距離,以應對可能的漂流或操控困難。能見度如霧、雨、雪等因素影響下,能見度越低,安全距離應越大。
2
船舶特性與性能
考量巡防艇與軍艦的噸位差異、操控性能、最大航速及轉向能力。噸位差異大需更大安全距離,機動性差的船舶也需要更大的安全距離。
航行狀態與相對運動
評估雙方船舶的航向、航速及相對位置。交叉相遇、迎艏正遇或追越等不同情況需要調整安全距離,相對速度越快,所需安全距離越大。
通訊與協調情況
確認是否能與對方建立有效通訊,如VHF無線電聯繫。良好通訊可協調航行意圖,減少誤判風險。無法建立通訊時應增加安全距離。
政治與軍事因素
南沙海域存在主權爭議及敏感性。評估當前雙方國家關係、軍事緊張情勢及對方軍艦的武器系統。避免可能被視為挑釁的接近行為。
國際法規與慣例
遵循「海上不預期相遇準據」建議的安全距離標準,參考「國際海上避碰規則」及國際海事組織(IMO)的相關規定,尊重各國海軍的慣例做法。
2021年8月日本小笠原群島海底火山「福德岡之場」爆發,產生火山浮石漂流至臺灣海域。海巡艦於淡水外海發現約3萬平方公尺火山浮石位於必經航道上,應如何處理?
海巡艦發現大量火山浮石漂流至船舶必經航道時,需採取緊急應變措施並確保後續維護。
1
應處與安全航離
  • 立即通報海巡署勤務指揮中心及航港局,發布航行警告
  • 利用AIS及VHF無線電警告附近船舶避開浮石區
  • 減速慢行,選擇浮石密度低區域或垂直穿越浮石帶
  • 關閉不必要的海水進水口,監控冷卻系統溫度及壓力
  • 通過後檢查船體外部,確認無損傷及浮石附著
2
返港後處置維護
  • 徹底檢查水線以下船體,清除所有附著浮石
  • 清理所有海水進水口、過濾器及熱交換器
  • 檢查螺旋槳、舵機系統及船底閥等通海設備
  • 檢查並修補可能的船體漆面刮傷以防腐蝕
  • 維護後進行系統測試,確認功能正常並完成報告
氣象預報:臺灣北部海面東北風,風速6m/sec,海象5-7級。在彭佳嶼西南方3.5浬處,有散裝木材船發出求救訊號,有一船員落海漂流。
在距離案發時間20分鐘後抵達現場,如何進行搜救與撈救落海人員?
初步準備與評估
  • 確認散裝木材船位置及落海人員資訊
  • 評估風向、風速、海流方向及流速
  • 計算可能漂流方向及距離,確定搜救起始點
2
扇型搜救執行
  • 以落海點為中心,考慮風向及海流,確定搜救扇面方向
  • 設定適當搜救航速(5-10節),確保觀察效果
  • 從扇面一側開始,沿平行航線往返搜尋
  • 航線間距離控制在200-300公尺,確保視野無死角
3
搜救進階操作
  • 使用雙筒望遠鏡增加觀察距離
  • 定時記錄已搜索區域,避免重複或遺漏
  • 每30分鐘重新評估策略,根據新資訊調整方向
接近與救援準備
  • 從上風/上流方向接近落海者
  • 減速至3-5節,避免過大船艇尾流
  • 準備救生圈、拋繩槍等救援設備
5
落海者救援操作
  • 保持落海者在船艇上風側
  • 距離適當時拋擲救生圈或拋繩
  • 緩慢接近至安全距離,關閉主機或保持怠速
  • 使用舷側較低處進行救援,便於拉上落海者
救援後處置
  • 立即進行初步檢查,處理低體溫及可能傷勢
  • 提供乾燥衣物、毛毯保暖
  • 持續監測生命徵象
海巡隊值日室獲報,乙艘外籍貨輪與我國籍漁船,於淡水西北方8浬處發生碰撞,漁船翻覆船上有8名船員失蹤,經展開搜救未發現落海漁民,現場巡防艇對外籍貨輪與翻覆漁船應採取那些作為?海巡隊對翻覆漂流漁船因應作為如何?
1
現場巡防艇對外籍貨輪的處置
  • 立即與貨輪建立聯繫,要求停船接受調查
  • 派遣登檢小組檢查船舶證件、航行記錄及碰撞痕跡
  • 詢問貨輪船長及值班人員,了解碰撞經過
  • 檢視貨輪航行記錄儀(VDR)及雷達記錄
  • 要求貨輪提供協助搜救並告知不得擅自離開
現場巡防艇對翻覆漁船的處置
  • 檢查翻覆漁船周圍海域,尋找可能的落海人員
  • 派遣潛水人員檢查漁船船底,確認是否有人員受困
  • 標示翻覆漁船位置,防止其他船舶碰撞
  • 評估漁船損壞情況及燃油洩漏風險
  • 記錄漁船翻覆位置、狀態及周圍環境
海巡隊對翻覆漂流漁船的因應作為
  • 成立應變小組,調度轄區內所有可用巡防艇
  • 通報國家搜救指揮中心,請求空中支援
  • 通知航港局發布航行警告,聯繫附近漁船協助
  • 規劃搜救區域,考慮風向、海流等因素
  • 通知漁船所有人及船員家屬,提供必要支持
證據蒐集與後續處理
  • 全程錄影存證,記錄處置過程
  • 蒐集碰撞相關證據,包括船體損傷、航跡記錄
  • 記錄天候、海象、能見度等環境因素
  • 製作完整案件報告,移送相關單位調查
  • 協助進行海事調查及後續保險理賠事宜
噴水式巡防艇於海上高速航行時,浪高1米以下,風力3至4級陣風5級,主機各項機件正常,突然船體抖動,船速下降,研判是海水吸水口吸入異物,應如何緊急處置?
立即減速與初步評估
立即降低引擎轉速,減少船速至安全範圍。
觀察引擎溫度、壓力表讀數及聆聽引擎聲音變化。
檢查噴水系統
檢查噴水口水流是否減弱或不均勻。
觀察噴水口是否有異物(如海藻、塑料袋等)排出。
清除異物嘗試
將引擎轉換至空檔或怠速狀態,嘗試讓異物自然排出。
短暫切換引擎至反向運轉(若設備允許),試圖將異物排出。
安全停船處理
若異物無法自行排出,選擇安全海域停船。
關閉引擎,必要時派遣人員檢查吸水口並清除異物。
5
恢復航行與後續處理
異物清除後,先低速測試引擎運作,確認噴水系統恢復正常。
若問題無法解決,考慮請求支援或拖帶返港。
海巡人員接獲情資反映:有一漁船近日欲從境外走私毒品入境,但無法提供確定時間及地點等資料。請問海巡人員針對本案犯罪資料蒐集法令依據為何?為確實防杜不法情事且攔截毒品於海域,如何啟動相關作為?(20分)
犯罪資料蒐集法令依據
《海岸巡防法》第4條:掌理海上查緝走私、防止非法入出國及其他犯罪調查。
《刑事訴訟法》第230條、第231條:司法警察官知有犯罪嫌疑者,應即開始調查。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32條之1:為防制毒品犯罪,得執行控制下交付。
2
情資分析與深化
成立專案小組,由情報人員、查緝人員及法務人員組成。
分析既有情資,確認可能的走私漁船特徵、航線及時間。
調閱可疑漁船的歷史航跡、出入港紀錄及船員背景。
3
監控與預警機制
啟動海域監控系統,重點監控可疑海域及航道。
調度空中偵巡能量,如直升機或無人機進行海上巡邏。
監控可疑漁船的船位回報系統(VMS)及自動識別系統(AIS)。
跨單位協調合作
與檢察署建立專案合作機制,隨時準備啟動緊急搜索。
聯繫調查局、警政署等單位,共享情資及協調行動。
與鄰近國家執法單位聯繫,請求協助監控或提供情資。
海上攔截部署
根據分析結果,在可能的走私路線上部署巡防艦艇。
制定分層攔截計畫,在外海、近海及港口設置多重攔截點。
準備高速巡防艇,以應對可能的逃逸情況。
執行攔檢與蒐證
發現可疑船隻時,依法執行攔檢程序。
徹底搜索船舶,特別注意隱密艙間及經常用於藏匿毒品的位置。
查獲毒品後,依法扣押並製作筆錄,移送檢察機關偵辦。
民國110年6月22日凌晨,中油高雄大林煉油廠外海輸油蛇管破漏,導致50公噸原油外洩,試問海洋委員會海巡署在類似油污案件中所扮演的角色為何?以本次大林煉油廠漏油案為例,試述海洋委員會海巡署之具體應處作為。(20分)
1
油污發現與通報
海巡署作為海上第一線執法單位,常最先發現油污事件。大林煉油廠案例中,巡防艇迅速確認油污範圍後,依《海洋污染防治法》通報相關單位。
2
現場管制與警戒
設立海上警戒區,防止船舶進入污染區域,避免二次污染或火災風險。巡防艇在周圍巡邏,並警告附近船舶避開污染區,同時引導清污船舶作業。
3
證據蒐集與調查
協助蒐集油污證據,包括拍攝照片、採集油樣等。記錄油污擴散範圍及速度,確認污染來源,並協助調查事件原因。
4
協助清污作業
提供船艇及人力資源協助清污。大林案例中派遣巡防艇佈放攔油索圍堵油污,運送清污設備,參與海面油污清除,並監控清污進度。
5
跨單位協調與支援
擔任海上作業協調角色,參與跨部會應變小組制定清污策略。提供海上交通及後勤支援,並協助聯繫受影響的漁民及相關產業。
6
後續監控與評估
油污初步清除後持續監控海域,防止殘留油污再次擴散。協助評估環境影響,參與事後檢討會議,改善未來應變機制。
請說明海巡機關對於「外國籍」及「本國籍」商貨船於我國領海內非錨泊區水域錨泊的「執法依據」及「處置應變」。(20分)
共同執法依據
  • 《商港法》第33條:船舶不得在非指定錨地、泊地錨泊
  • 《商港法》第66條:違者處新臺幣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鍰
  • 《海岸巡防法》第4條、第7條:賦予海巡機關執法權限
外國籍船舶特別法源
  • 《領海及鄰接區法》第7條:外國船舶有無害通過權,但須遵守我國法令
  • 《領海及鄰接區法》第8、9條:禁止有害通過,可採取必要防止措施
3
本國籍船舶特別法源
  • 《船舶法》:規範本國籍船舶登記、檢查及管理
  • 《航業法》:規範本國籍商船營運及管理
共同處置流程
  1. 發現並通報、派遣巡防艇確認情況
  1. 無線電呼叫、詢問錨泊原因、區分緊急避難
  1. 要求非緊急情況立即駛離、緊急情況提供協助
  1. 記錄船舶資料、錨泊時間、位置及原因
外國籍船舶處置
  • 檢查船舶國籍證書、確認身分
  • 明確告知違法後果、必要時強制驅離
  • 通知外交部及該船籍國駐臺機構
  • 涉及其他違法行為依相關法規處理
本國籍船舶處置
  • 查驗船舶證書、船員證件及航行日誌
  • 依《商港法》製作違規取締紀錄
  • 通知船舶所屬公司或代理行協助處理
  • 完成處置後移送航港局依法處理
海巡艇於馬祖西莒外2浬(禁止水域內),發現一艘大陸抽砂船(總噸位1,600噸)進行抽砂作業,請說明海巡艇如何處置?(20分)
1
初步觀察與通報
使用望遠鏡及雷達確認大陸抽砂船的位置、航向及作業情況。
記錄船舶識別資訊並向上級單位通報,請求必要支援。
啟動錄影設備,全程記錄處置過程作為證據保存。
接近與警告
安全接近抽砂船,使用VHF-16呼叫並告知其已進入禁止水域。
以中文及英文警告立即停止抽砂作業,準備接受檢查。
若拒絕配合,使用警示燈、警笛或信號彈增強警示效果。
3
登檢與蒐證
在確保安全前提下,派遣登檢小組登船,控制關鍵區域。
檢查船舶證件、船員身分及作業記錄,並記錄抽砂設備情況。
採集砂石樣本作為證據,詢問船長了解抽砂目的及砂石去向。
執法處置
告知違反我國領海法及海砂開採管理辦法等法規。
命令停止作業,查扣抽砂設備及已抽取的砂石。
製作查扣筆錄,若拒絕配合可依法使用必要強制力。
5
押返與後續處理
安排人力押解抽砂船返回馬祖港口,持續監控防止逃逸。
抵達後協調移民署、海委會、檢察機關及海關處理。
完成調查報告,移送相關單位依法處理,並通過兩岸聯繫機制通知大陸方面。
(1)請說明如何由魚體體徵辨別毒電炸魚?(2)另執行取締大陸漁船毒電炸類案的蒐證重點包括那些?
1
電魚特徵
魚體表面出現不規則紅斑或出血點,特別是腹部及鰓部
脊椎骨可能斷裂或變形,魚體僵直,肌肉呈不自然緊繃狀態
魚鱗大量脫落,眼球突出且血絲明顯
2
毒魚特徵
魚體表面可能泛白或發黃,鰓呈褐色或灰白色
魚眼混濁,魚體有化學物質殘留,聞起來有異味
魚體軟爛,肌肉組織鬆散,內臟變色
3
炸魚特徵
魚體表面有明顯爆炸傷痕,如撕裂傷或壓力傷
魚鱗大量脫落,皮膚可能有燒灼痕跡,腹部可能破裂
魚鰾破裂,魚體可能有燒焦痕跡
4
設備與工具蒐證
電魚設備:發電機、變壓器、電極棒、電纜線等
毒魚工具:化學藥劑容器、噴灑設備、防護手套等
炸魚工具:炸藥殘留、引信、雷管等
5
漁獲與現場蒐證
採集具特徵的魚體樣本,拍攝魚體傷痕與異常現象
採集水樣或魚體組織檢驗毒性物質
記錄作業海域位置及環境,觀察海面是否有藥劑殘留或死魚
6
人員與文書蒐證
詢問並記錄船員對作業方式的說明,觀察是否掩飾證據
分別詢問船員,比對陳述一致性
檢查船舶證書、作業日誌、漁獲記錄及可能的藥品購買單據
海巡人員在岸際執行安檢時,將漁船船員報關之基本資料,輸入安檢資訊系統查詢,若發現漁船船員被通緝、限制出境及限制出海之情形,應如何處置?
1
船員被通緝的處置
立即通知現場主管及安檢所所長,在確保安全及不打草驚蛇的情況下完成安檢。
確認通緝資料正確性後,依法執行逮捕並告知權利,製作筆錄。
搜身檢查確保無危險物品,並通知當地警察或檢察機關安排移送。
若為重大刑案,加強戒備並請求警力支援,完成後向上級提交報告。
2
船員限制出境的處置
確認限制出境資料正確性,告知該船員限制原因及法律依據。
若預計航至國外港口或可能接觸外國船舶,禁止出海;若僅在我國領海內作業,可允許出海但不得離開我國管轄海域。
記錄聯絡方式及返港時間,通知發布單位,並在系統中標記該船便於返港查核。
3
船員限制出海的處置
確認限制出海資料正確性,明確告知限制原因及法律依據。
禁止該船員登船出海,若為船長或重要船員,告知漁船所有人另行安排人員。
若拒絕配合,依法採取必要措施。若已在船上且準備出港,要求漁船暫緩出港,待該船員離船後方可放行。
通知發布單位,記錄處置過程,完成後向上級提交報告。
我國漁船於彰化外海10浬,遭一艘往南航行不知名貨輪撞沉,經鄰近友船全數救起(4人受傷、1人死亡),立即向臺中海巡隊報案,線上100噸級海巡艇位於臺中港西北10浬,正航往苗栗通霄海域,查看巡防區通報滯留目標,請說明海巡隊應如何應處?
指揮調度
臺中海巡隊成立應變小組,統籌指揮救援及調查行動。
通報海巡署勤務指揮中心,調度線上海巡艇及鄰近巡防艇支援。
人員救援
確認獲救船員狀況,指示友船將傷者送往最近港口。
協調醫療單位待命接收傷患,安排死者遺體妥善處理。
3
肇事船舶追查
通報航港局,調閱雷達及VTS系統資料,分析AIS資料鎖定可疑貨輪。
派遣空中偵巡支援,擴大搜索範圍。
4
現場調查
標示沉船位置,記錄現場環境,蒐集漂浮物證。
詢問友船船長及獲救船員,了解碰撞經過及肇事船舶特徵。
5
後續處置
港口安檢單位檢查進港船舶,鎖定可疑船舶立即攔檢。
評估污染風險,協助漁船所有人理賠,若為外國籍船舶通過外交管道處理。
海巡艦巡邏期間,你負責舵工當值工作,從接班到交班期間,應注意那些事項及操舵技巧為何?
接班準備與交接
提前到達駕駛台,了解航行狀況及天候海象。確認航行計畫及可能風險。檢查舵機系統、通訊設備運作是否正常。
當值期間注意事項
保持高度警覺,專注於航行任務。持續監視航向,定期檢查舵機系統。密切關注指令,觀察海面情況,與瞭望人員保持溝通。
基本操舵技巧
使用平穩、適度的舵角調整航向,避免過度操舵。轉向時應提前操舵,考慮船舶慣性。在波浪中航行時,預判波浪影響並適時調整。
4
特殊情況操舵技巧
惡劣海象中更頻繁調整舵角。狹窄水道謹慎操舵,保持低速。追緝任務靈活調整航向速度。緊急避讓使用足夠舵角,注意穩定性。
緊急情況應對
舵機故障立即報告並切換備用系統。失去動力時使用適當舵角減少漂流。緊急避碰遵循指令使用最有效舵角。人員落水執行救援操舵。
交班程序
詳細說明當前航行狀況、預定航線及可能的變更。告知特殊情況或系統異常。確認接班舵工已了解情況後,向值班官報告完成交接。
海巡艇於臺南海域執行巡邏勤務時,突然火災警報響起,經查為機艙起火,當時海面風力6至7級、陣風9級,風向西南風,應如何處置?
立即反應與確認
艇長通知全艇人員火災警報,指派專人確認火災位置及嚴重程度
輪機人員穿戴防護裝備前往機艙確認火情
通報上級單位及鄰近巡防艇,請求必要支援
初期滅火與控制
關閉機艙通風系統,切斷燃料供應和電源
使用適當滅火設備進行初期滅火
小火勢用手提式滅火器,大火勢考慮啟動固定式滅火系統
3
船艇操控與定位
調整為順風航行,使火勢及煙霧不向前部蔓延
主機可用時保持低速航行,不可用時使用輔機保持穩定
注意船艇穩定性,必要時投錨減緩漂流
人員安全與疏散
清點所有人員,確保無人受困或失蹤
準備救生設備,監控火勢發展
火勢無法控制時,考慮海況及風向安全棄船
後續處理與救援
火勢控制後監控殘火,評估船艇受損情況
視情況駛向最近港口或等待救援拖帶
持續與上級單位聯繫,記錄處理過程
返港後安排檢查維修,調查火災原因
民眾以「海巡118報案專線」向海洋委員會海巡署巡防區報案:「淡水河出海口東北方約5浬處(領海內非錨泊區水域)有1艘貨船錨泊,影響漁船作業及航行安全。」巡防區執勤人員接獲報案,應如何查證、通報及應處?若該錨泊貨船為「外國籍」、「我國籍」及「大陸籍」各該如何處置?
1
初步查證與通報
  • 記錄報案內容,包括貨船位置及外觀特徵
  • 查詢海域監控及AIS系統,確認船舶身分與國籍
  • 通報轄區海巡隊,派遣巡防艇前往查證
  • 通知交通部航港局,確認該海域是否為非錨泊區
  • 通報海巡署勤務指揮中心
2
外國籍貨船處置
  • 使用VHF無線電告知違反《商港法》及《領海及鄰接區法》
  • 詢問錨泊原因,確認是否為緊急避難
  • 非緊急避難時,要求立即起錨駛離
  • 緊急避難時,記錄原因並提供協助
  • 拒不配合時,依法處新臺幣10-50萬元罰鍰
  • 通知外交部及該國駐臺機構
3
我國籍貨船處置
  • 告知違反《商港法》第33條規定
  • 要求立即起錨,駛離非錨泊區
  • 查驗船舶證書、船員證件及航行日誌
  • 若為緊急避難,提供必要協助
  • 拒不配合時,依法處新臺幣10-50萬元罰鍰
  • 通知船舶所屬公司,協助處理後續事宜
4
大陸籍貨船處置
  • 告知違反《商港法》及《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
  • 要求立即起錨,駛離非錨泊區
  • 加強檢查是否有走私、非法入境等違法情事
  • 若為緊急避難,提供協助但加強監控
  • 通過兩岸聯繫機制,通知大陸方面協助處理
  • 拒不配合時,依法處新臺幣10-50萬元罰鍰
為防範「非洲豬瘟」及「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疫情境外入侵,海巡艇長在查處越界大陸漁船時,請說明應如何處置?
登檢前準備
  • 確保配戴防疫裝備(口罩、手套、防護衣及護目鏡)
  • 準備消毒設備、體溫計及醫療口罩
  • 確認登檢人員健康狀況
2
接近與初步評估
  • 無線電呼叫告知越界及需接受檢查
  • 詢問船員健康狀況及是否載有豬肉製品
  • 觀察船員是否有不適症狀
登檢與防疫措施
  • 要求船員戴口罩並測量體溫
  • 保持社交距離,全程佩戴防護裝備
  • 檢查豬肉製品及廚餘處理方式
  • 詢問船員近期行程評估風險
特殊情況處理
  • 發現症狀船員:立即通報、隔離、加強防護
  • 發現豬肉製品:查扣密封、通報防檢局、依規定銷毀
5
後續處置
  • 對人員及設備進行消毒
  • 驅離漁船(避免押返)
  • 詳細記錄處置過程
  • 監測登檢人員健康狀況
海巡艇海上巡邏獲報1艘貨輪距岸6浬處排放污油,抵達現場發現洩油行為,油污在海面上有油光,經命令停船,該貨輪同意受檢,請說明全程處置作為。
1
抵達現場與初步評估
  • 確認貨輪位置及排放情況,記錄GPS座標
  • 觀察記錄油污範圍、顏色、厚度及擴散方向
  • 拍攝或錄影油污情況作為證據
  • 命令貨輪停船接受檢查
  • 通報上級單位及海洋保育署
2
登檢與證據蒐集
  • 檢查船舶證件及油類記錄簿
  • 檢查機艙及油水分離器操作痕跡
  • 採集船上油樣及海面油污樣本比對
  • 詢問船長及輪機長了解排放原因
  • 全程拍攝或錄影確保證據完整性
3
法規告知與處置
  • 告知違反《海洋污染防治法》第29條規定
  • 說明可能面臨的罰鍰及刑事責任
  • 要求立即停止排放並防止油污擴散
  • 製作違規取締紀錄並要求船長簽名
污染控制與清除
  • 評估油污情況,判斷是否部署攔油索
  • 使用吸油棉回收浮油或請求支援
  • 監控油污擴散,評估對敏感區域影響
  • 記錄清污過程作為求償依據
後續處理與移送
  • 決定是否押返貨輪或要求提供擔保金
  • 移送案件給海洋保育署及環保署
  • 通知航港局進行船舶安全檢查
  • 完成調查報告並追蹤後續處分
巡防艦艇海上巡邏勤務結束,返港接近駐地港時,忽然遇上濃霧,艦艇長應採取那些措施,確保航行安全?(20分)
立即警戒與通報
通知全艦人員提高警覺,通報上級單位及港口。啟動霧中航行警報信號,包括霧笛及航行燈。
2
航行設備與監控強化
開啟航行燈光,啟動雷達系統及AIS,監控周圍船舶。使用測深儀、GPS及電子海圖,精確掌握位置。
航行操作調整
降低航速至安全範圍,增派瞭望人員,定時鳴放霧笛。保持穩定航向,必要時考慮安全錨泊。
4
通訊與協調
守聽VHF頻道,與附近船舶保持聯繫。考慮請求引水協助,與港口交通管制中心保持聯繫。
進港策略評估
評估能見度決定是否進港,選擇安全航道,確認港口航標。準備應急錨泊計畫,考慮請求拖船協助。
6
應急準備
保持主機隨時可用,準備錨泊與救生設備。制定緊急應變計畫,包括避碰、擱淺等情況的處置方案。
有線民向海巡隊提供情資,指出有漁船由大陸走私大量安非他命進入臺灣,應如何處置?(20分)
情資評估與深化
詳細記錄線民提供的情資,評估可信度並指派專人保持聯繫。
交叉比對現有毒品走私情資,分析近期類似走私模式及路線。
跨單位協調合作
通報海巡署偵防分署及調查局、警政署等緝毒單位,共享情資。
與檢察署建立專案合作機制,聯繫漁業署查詢可疑漁船資料。
3
監控與部署
啟動海域監控系統,調度空中偵巡能量及部署岸際雷達站。
監控可疑漁船的船位回報系統,在可能走私路線上部署巡防艦艇。
4
查緝行動執行
制定詳細查緝計畫,選擇最佳時機執行攔檢。
派遣特勤人員執行登檢任務,徹底搜索船舶並全程錄影存證。
證據處理與後續偵辦
查獲毒品後依法扣押並製作筆錄,採取嚴格的證物監管鏈程序。
詳細訊問嫌犯,分析通訊及金流資料,擴大偵辦範圍。
6
案件檢討與情資回饋
案件結束後進行全面檢討,更新毒品走私情資資料庫。
強化與線民的合作關係,調整未來查緝策略。
海巡隊於晚上8時接獲漁民報案,有1艘我國漁船在小琉球西南約20浬處,發現有數艘越南籍漁船從事漁撈作業,且欲包圍該船。經通報線上巡防艇趕赴現場,並未發現有越南籍漁船,巡防艇應如何處置?
與報案漁船聯繫
立即聯繫報案漁船確認位置及安全狀況,詢問越南籍漁船最後出現時間、位置及航向,了解是否已離開或仍在附近海域。
2
擴大搜索範圍
根據資訊推算可能航向及航速,擴大搜索範圍。使用雷達系統掃描周圍海域,夜間使用熱像儀或夜視設備增強搜索能力。
護航與安全確保
陪同報案漁船一段時間確保安全,詢問是否願意繼續作業或返港,告知再次發現可疑船隻應立即通報。
4
詳細記錄與報告
記錄整起事件處理過程,包括接獲報案時間、抵達現場時間、搜索結果,並向上級提交完整報告。
5
後續巡邏與警戒
延長該海域巡邏時間,通報鄰近巡防艇加強巡邏,分析外籍漁船活動模式,透過漁業電台發布警訊給我國漁船。
清代名臣曾國藩領導湘軍掃平太平天國,以「勤」字為先,並以「五到」為辦事之法
「勤」對水上警察工作至關重要,執法任務中須貫徹「五到」精神:
身到:親臨現場,以身作則
艇長親自參與各項勤務,不迴避危險與困難任務,以行動樹立榜樣
心到:全神貫注,用心思考
專注於每項任務細節,時刻關注海象變化與安全風險,制定最佳勤務方案
眼到:細心觀察,洞察先機
敏銳觀察可疑船隻行為,及早發現潛在威脅,提高查緝效率
手到:親力親為,實際操作
熟練掌握船艇操作技能,能在緊急情況下精準應對,確保任務順利完成
口到:明確指揮,有效溝通
清晰傳達命令,與團隊及外部單位保持良好溝通,建立高效協作
「勤」字在水上警察工作中體現為:「勤學」掌握法規與技能;「勤練」確保熟練操作;「勤思」預判風險制定策略;「勤檢」維持設備最佳狀態;「勤巡」增加見警率震懾不法。艇長唯有勤勉不懈,身體力行「五到」,才能在險象環生的海上執法工作中取得成功,保障海域安全與秩序。
巡防艇於夜間接獲化學輪起火通報,如何救援與避碰處置
出發前準備
通報上級及相關單位,聯繫化學輪了解火勢與載運物品,準備防護及滅火設備,查閱危險品手冊。
2
抵達現場評估
保持安全距離,從上風處接近,觀察火勢與煙霧顏色,評估火源位置,確認船上人員情況。
救援行動
人員救援優先,協助疏散並提供醫療處置;評估火勢可控性;若涉及危險化學品,保持安全距離;持續監控風向變化。
4
避碰規則:迎艏正遇
兩船在相反航向上相遇時,均應向右轉向,鳴放一短聲,從對方左舷通過,保持安全速度。
避碰規則:追越
追越船應避讓被追越船,鳴放適當聲號(二短聲表示從右舷追越,一短聲表示從左舷追越),保持安全距離。
避碰規則:交叉相遇
見到對方右舷(綠燈)的船應避讓,通常向右轉向;見到對方左舷(紅燈)的船應保持航向和速度;雙方均應保持警覺直至通過。
漁民報案稱,馬祖周邊海域發現有大陸公務船舶航行,馬祖海巡隊立即派遣巡防艇
接獲報案與初步反應
馬祖海巡隊接獲漁民報案,記錄大陸公務船舶位置及特徵。
通報海巡署勤務指揮中心及國安單位,調度巡防艇前往,並通知雷達站加強監控。
2
抵達現場與觀察
巡防艇保持安全距離觀察大陸公務船舶活動情形。
記錄並拍攝船隻特徵,評估其航行意圖,持續向上級回報。
3
監控與跟蹤
保持適當距離跟蹤該船,監控其活動但避免直接衝突。
若該船進入限制水域,透過無線電警告並要求離開。
溝通與警告
必要時使用VHF-16呼叫該船,詢問航行目的。
若有侵犯主權行為,明確表達立場,保持專業態度並記錄通訊內容。
應對與處置
根據上級指示及該船行為採取措施:
正常航行則持續監控;進入禁止水域則警告驅離;有威脅行為則保持警戒並請求增援。
後續報告與檢討
事件結束後提交完整報告,分析船隻活動模式及目的。
檢討處置過程,總結經驗教訓,改進未來應對策略。
巡防艇於富貴角外海40浬處,處理本國漁船指稱所佈放之蟹籠,被大陸漁船拖走,船長要求將該大陸漁船帶返隊上處理,並賠償相關損失,應如何處置?
1
初步調查與證據蒐集
詳細記錄漁船船長陳述,包括蟹籠位置、數量及價值。
查看作業日誌,確認是否有目擊證人或影像證據。
確認蟹籠標記及所有權證明。
2
接觸大陸漁船
呼叫大陸漁船停船接受調查,告知調查原因。
派遣登檢小組檢查漁具及漁獲,尋找相關證據。
詢問大陸漁船船長及船員,了解作業情況。
調解與處理
若有拖走蟹籠證據,要求歸還或賠償損失。
嘗試促成現場和解,若無法和解,可透過兩岸漁事糾紛處理機制。
說明海巡單位職權範圍,無法強制賠償但可協助蒐證。
4
法律依據說明
說明漁事糾紛屬民事爭議,需有確切證據才能處理。
依《海岸巡防法》協助處理糾紛,但無權判定賠償責任。
若無明確違法事實,不宜將大陸漁船帶返處理。
溝通與安撫
聆聽船長訴求,表達理解其損失及不滿。
說明處理程序及限制,避免產生不切實際期望。
提供後續協助管道,如聯繫漁會處理賠償事宜。
6
後續處理與報告
記錄處理過程,向上級提交報告。
通報漁業署及漁事糾紛處理單位,協助後續處理。
將案件納入情資資料庫,作為處理類似案件參考。
值日官執勤時獲勤指中心通報:線上執勤巡防艇,離岸11浬處,查獲CT4漁船拖網,且經查船上有大陸漁工作業,在完成蒐證後,準備將人、船帶返隊上處理,當巡防艇將返至隊上時,當地之漁會主要幹部到隊部要求了解狀況,並要與帶隊之艇長對話,試問艇長該如何處置?
初步接待與溝通
向上級長官報告漁會幹部到訪情況,徵得同意後進行適度溝通。
安排適當場所會面,保持專業禮貌態度,表達理解漁會關心漁民權益的立場。
案情說明與法規依據
簡要說明查獲經過,包括漁船違規拖網的位置及情況。
說明違規拖網違反《漁業法》,大陸漁工涉及《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
強調執法過程已依法蒐證,避免透露過多細節。
權責劃分與處理程序
明確說明海巡機關職權範圍,僅負責查緝及移送。
說明違規拖網案件將移送漁業署,大陸漁工案件將移送移民署處理。
告知漁會可循正式管道向權責機關反映。
4
維持執法尊嚴與界限
婉拒漁會幹部可能提出的不當要求,避免承諾非職權範圍內的事項。
保持冷靜專業,若情況升級,請值日官或隊長出面協調。
後續處理與關係維護
會面結束後向上級報告,完整記錄會面過程。
依法完成案件處理,不因外部壓力改變執法立場。
建議上級適時與當地漁會保持良好溝通,維持關係但不影響執法公正性。
巡防艇巡邏時發現有舢舨進行電魚作業,試申述應如何處置?
1
初步觀察與確認
使用望遠鏡觀察舢舨活動,確認電魚特徵,如水面異常波動、魚群浮現等。
記錄舢舨位置、時間及周圍環境,包括GPS座標。
啟動錄影設備,全程記錄處置過程,作為證據保存。
2
接近與攔檢
通報上級單位及鄰近巡防艇,說明發現電魚情況。
以適當速度接近舢舨,避免過早驚動對方。
使用擴音器命令舢舨停止作業,接受檢查。
若舢舨試圖逃逸,應立即追緝,必要時請求支援。
3
登檢與蒐證
派遣登檢小組登上舢舨,注意電擊風險。
立即控制電魚設備,關閉電源,防止危險。
檢查並記錄電魚設備,包括發電機、變壓器、電極棒等。
拍攝現場情況與採集魚體樣本,作為證據。
4
法規告知與處置
告知違反《漁業法》第48條,禁止使用電氣、毒物或爆裂物捕魚。
告知依《漁業法》第60條,可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併科罰金。
查扣電魚設備及漁獲,製作扣押筆錄。
5
押返與後續處理
將舢舨及人員押返最近港口或海巡隊部。
抵達港口後,通知漁業主管機關及檢察機關。
完成案件調查報告,記錄處理過程。
將案件移送檢察機關依法偵辦。
海洋委員會海巡署配合農業部漁業署執行公海漁業巡護任務
護漁範圍
我國領海(基線起12浬)、專屬經濟海域(基線起200浬)、傳統漁場、公海漁場、爭議海域及漁業協定適用海域。
護漁原則
主權優先、保障漁民權益、漁業資源永續、國際合作、漁業秩序維護、漁事糾紛處理、漁業管理及緊急救難原則。
3
巡護規劃與部署
依漁汛期規劃巡護航次及路線,派遣巡護船執行任務,搭載漁業檢查員,建立通訊聯繫機制,運用科技設備監控漁船。
4
漁業秩序維護
驅離非法外國漁船,取締違規作業行為,執行漁業法規檢查,監控資源保育措施,防止跨界非法作業。
漁事糾紛處理
迅速處理通報,調查蒐證,協調和解,必要時透過外交管道處理,協助受害漁船。
6
漁船安全維護與國際合作
提供救援及醫療協助,參與國際漁業組織活動,建立執法合作機制,執行協定巡護任務,打擊IUU漁業活動。
我國籍漁船於太平洋公海上發生某外國籍船員因不服船長管教,憤而持魚刀殺死船長,並威嚇毆打其他同國籍船員,造成1死5人輕重傷,東港漁業電台獲報後立即通報海洋委員會海巡署艦隊分署協處,請問艦隊分署應如何規劃遠距專案執行作為?
1
情資蒐集與評估
獲取漁船位置、船員情況及兇嫌狀態等詳細情資。建立穩定聯繫管道,評估事件嚴重性及執法風險。
專案規劃與資源調度
成立專案小組,選派1000噸級以上巡防艦。組建特勤、醫護、偵查及通譯等專業團隊,準備必要裝備及規劃航線時程。
3
跨部會協調與國際聯繫
啟動跨部會協調機制,通知外交部、法務部確認管轄權。聯繫友好國家執法單位,必要時請求協助。通知漁業署聯繫漁船所有人及船員家屬。
4
與漁船保持聯繫
建立24小時通訊機制,提供心理支持及安全建議。指導船上人員處理傷者及保全證據,要求定時回報船上情況。
5
執行任務與現場處置
巡防艦抵達後,派遣特勤人員控制兇嫌,醫護人員處理傷者。偵查人員蒐集證據,處理死者遺體,確保漁船安全返航。
6
法律程序與後續處理
依法逮捕兇嫌,完整記錄案件調查過程。返航途中妥善看管兇嫌,抵達國內後移送檢察機關。協助傷者就醫及返鄉,完成案件報告。
海洋委員會海巡署巡防區指揮部權責及三道監偵幕運用
巡防區指揮部主要權責
統籌規劃轄區內海域及岸際巡防勤務,執行海域安全維護、海上救難及海洋環境保護等任務。指揮調度所屬岸巡隊及海巡隊執行各項勤務,處理轄區內海上突發事件。
2
第一道監偵幕:遠端監控
運用遠端雷達站、船舶自動識別系統(AIS)及漁船船位回報系統(VMS),監控遠距離海域目標,提供早期預警。
第二道監偵幕:岸際監控
透過岸際雷達站、光電監視系統及無人機偵巡,負責中距離海域監控,填補遠端監控可能的盲點。
4
第三道監偵幕:近岸巡邏
調度巡防艇、岸際巡邏及守望哨,執行近距離目標確認及攔檢,直接處置可疑船隻。
岸海聯合勤務統合
整合三道監偵幕情資,進行目標篩選與比對。根據研判結果派遣適當單位確認目標,制定攔檢策略。透過層層遞進的監控機制,在可疑目標接近海岸前完成偵測,提升反應縱深。